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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中营利目的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5-10-29    作者:王可红律师


张甲等人非法经营案——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中营利目的的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刑初245号

裁判理由: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济活动,对非法买卖外汇经营行为的处罚,需要查证被告人有无“营利目的”。“营利目的”中的“营利”不等同于“盈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营利可能,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或获利有无达到预期等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本身的性质。被告人张甲、张乙、卢某在买卖外汇过程中采用比交易当日中国银行交易汇率高0.02的相对固定的兑换比例进行交易,在官方汇率波动时,虽然其个别交易存在亏损,但在整体、长期交易中仍有获利能力,各被告人在汇率波动较大时仍保持上述兑换比例,也系希望在单笔业务中让利以扩大客户群体和提高客户粘性,以便在后续经营中获利,且根据其交易比例,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人的经营模式确实具有营利可能,各被告人客观上是否获利及获利有无达到其预期并不影响营利目的的认定。综上,应认定各被告人系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营利目的意味着行为人有意图通过非法经营获取一定利益回报之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在非法经营中最终获利,以及营利是否达到预期等,不影响主观上营利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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