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发现房屋渗水发霉 租客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25-11-17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韩某和一家房屋代理公司(甲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韩某在签约当天支付了三个月房租和押金,原本计划次日入住。然而,在准备入住时,他才发现房屋墙面存在大面积渗水发霉问题,无法正常居住。韩某立即联系房屋代理公司要求维修或换房。但公司口头承诺“尽快安排”,却迟迟未履行。之后,韩某多次联系甲公司,却屡屡被敷衍应对。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5月,韩某通过微信向甲公司正式提出解除合同、退还租金与押金。但是对方拒绝解除合同,韩某因此搬离房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韩某与被告房屋代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请求被告甲公司退还三个月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法院审理
吴律师提醒您,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房屋存在渗水发霉问题,是否构成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质量瑕疵”;第二,承租人韩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三,租金与押金如何处理。对于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通过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甲公司交付的房屋的确存在墙面大面积发霉,已严重影响到韩某的正常居住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吴律师提醒您,因此,韩某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房屋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是否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可居住的空间。当渗水、发霉导致空气潮湿、墙体霉变,甚至可能危害健康时,合同的根本目的就已经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租人声称可以维修,承租人仍可依法解除合同。如何认定合同解除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韩某于2025年5月7日通过微信明确提出退租并多次重申,构成了有效的解除通知。微信记录可证明该通知已到达甲公司,因此法院认定合同自2025年5月7日解除。只要能证明信息已送达,微信、短信、邮件等电子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力。租房纠纷中一定要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这在维权时至关重要。关于房租和押金的部分,韩某提交的证据证明,他已于2025年5月7日搬离,且提供了聊天记录。法院采信后认定:韩某仅应支付搬离前的租金,其余超出部分,甲公司应退还,共计3400余元。至于押金,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此法院支持韩某退还押金1000余元的主张。租赁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出租人应交付具备安全、卫生条件的房屋,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韩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5月解除,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韩某租金3400余元、押金1000余元。
法官说法
吴律师认为,房屋,不止是栖身之所,更是精神的家园。租一间房,不只是简单的交接钥匙,一纸合同,既写下居住的承诺,也是法律的信任与约束。随着城市租房人群不断扩大,房屋租赁纠纷越来越常见。从法律角度来看,房屋租赁关系的本质是什么?房屋租赁是一种以使用权换取租金的有偿合同关系。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互为约束。这不仅是一份交易,更是一份基于信任的契约。如果房屋只是出现微瑕疵,比如家电坏了或墙面掉漆,承租人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吗?吴律师认为,这就要看问题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只是轻微影响便利性,比如灯泡损坏、门窗漏风,承租人可以要求维修、减租或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退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现在很多人通过网络签电子合同或仅在微信上约定租金,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书面形式。”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完整,电子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微信上约定租金,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微信约定具有内容不全面、表述不严谨等缺点,建议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更为稳妥。吴律师提醒您,还有一个很常见的问题——租房押金。房东能否以各种理由拒退押金?押金的性质是担保履行义务的保证金。只要承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损坏房屋或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就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如果发生争议,承租人该如何正确维权。建议承租人做到“三步走”:第一,留证据——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第二,及时沟通——先协商,避免矛盾激化;第三,依法维权——必要时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合同内容和证据,公正判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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