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购买游戏账户及转让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6-01-29    作者:张晓晗律师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网上向被告购买某手游帐号并签订了《转让协议》。购买帐号时,被告承诺配合帐号的验证问题,但在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后,发现被告的帐号出现人脸识别问题,造成案涉游戏帐号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对此不回复且拒绝帮助原告换绑和登录,导致原告的客户向其退回了游戏帐号。
综上所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余某之间的某手游账户《转让协议》;2.被告余某向原告王某退还帐号购买费用人民币8500元(币种下同);3.被告余某向原告王某按购买费用双倍的标准赔付1.7万元。
被告余某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是专业出售游戏帐号的中介,清楚地知道游戏帐号更换绑定手机号码等流程。被告已完全履行了《转让协议》约定的配合除了实名制之外的换绑义务。游戏内的部分虚拟财产需要六个月以后才予以配合。当时的情况下,无法进行相应的变更,故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之后,原告的再出售以及进行人脸识别验证码等行为,均是《转让协议》之外行为,且被告已经予以配合。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另外,原告将帐号再次出售后三番两次以各种理由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登录帐号等操作,造成被告无法正常完成现有工作,生活节奏也被打乱。2023年3月4日,原告更是通过“呼死你”等软件电话骚扰,致被告同一时间收到60多条垃圾短信。因此,被告提出反诉称,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维权律师费6千元、交通费及误工费等4千元,合计1万元。
反诉被告王某辩称:其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反诉被告已经按约将购买帐号的费用支付给了反诉原告,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然而,反诉原告却未完全履行帐号的交付义务,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换绑。因此,因反诉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人杭州某科技公司述称:第一,原、被告的游戏帐号《转让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依法应属无效。首先,第三人与被告订立《服务协议》,涉案游戏帐号系被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权利义务的凭证。其次,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要求及未成年人“防沉迷”的监管要求,《服务协议》禁止游戏帐号的转让行为,故帐号交易行为必然导致实名认证制度的目的落空,并且使得未成年人得以绕开“防沉迷”系统进行游戏,甚至构成犯罪。最后,被告未经第三人同意与原告订立《转让协议》,实质属于对《服务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故根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第二,原、被告之间通过“工作室”买卖游戏帐号的行为严重违反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并可能滋生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网络安全。除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外,如交易帐号易产生纠纷,则无法保障资金安全及出卖方的个人信息安全。另有工作室通过盗号方式获取帐号,损害玩家合法权益,构成犯罪。
第三,原告的游戏行为不同于正常玩家,损害正常玩家的合法权益,破坏游戏平衡,减少游戏寿命,实质上侵害了正常玩家的合法权益以及游戏运营商的经营权。网络游戏的内部世界同样具有秩序,因此游戏工作室的行为亦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已通过实名注册的游戏帐号不得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2022年5月13日,余某通过其名下手机号码与电子邮箱在杭州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上述游戏中实名注册游戏帐号,并签署《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杭州某科技公司根据本协议对游戏帐号的使用授权,仅限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本公司明确许可,帐号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出租、共享、转让或售卖游戏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其他主体使用游戏帐号。否则,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
2023年2月9日,王某作为购买方(乙方)与余某作为出售方(甲方)通过网签方式签署《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某手游账户(数量1)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8500元整;甲方保证转让标的为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存在有任何违法现象,若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偿还;该协议书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附加条款:1.账户id:***549。2.账户出现找回或拒不配合换绑登录和后期藏宝阁,卖家双倍赔付买家及后续充值金额。同日,王某向余某支付货款8500元。
2023年3月3日,王某及多名以“游戏工作室”作为微信昵称的案外人多次在微信群内要求余某配合人脸识别登录,致余某退出该群聊。
@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54395号民事判决:一、王某与余某于2023年2月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二、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返还由余某实名注册的手机尾号为8700的某网络游戏帐号;三、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货款6千元;四、驳回王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余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服判息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可红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