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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挂名股东”到成功免责:杭州贾辉律师在一起千万元委托理财纠纷中代理冒名登记人实现责任豁免

发布日期:2026-06-03    作者:贾辉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原告基于被告沈某某推荐的“外资综合解决方案”,与所谓“某公司”签订《某基金账户投资协议书》,并向指定个人账户转账1500万元。后仅收回545万元,剩余955万元未返还。原告起诉要求沈某某、王某某等人承担还款责任,并主张某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包括饶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贾辉律师(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办案经过及代理要点
 
贾辉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饶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饶某某被列为被告的理由是:其曾是涉案公司“浙江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原告主张其在公司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贾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及诉讼策略如下:
 
否认债务性质:主张本案债务并非公司债务。指出原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并非迈宇公司,合同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经鉴定均为伪造,收款账户亦与公司无关,因此迈宇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股东自然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否认股东身份真实性:提出饶某某并非某公司的真实发起人或股东。其辩称,饶某某仅是浙江某资产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用于公司登记,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出资或享有收益。
 
证据攻防:
 
质证方面:对原告提交的《账户投资协议书》等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强调签名系伪造,合同未成立。
 
举证方面: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荣誉证书等共19组证据),旨在系统证明饶柳婧系其他公司的在职员工,与迈宇公司无实质关联,不具备承担股东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风险提示:在答辩中提请法庭注意,本案存在大量个人账户走账、人员身份被冒用等异常情况,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建议法院谨慎审理。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部分关键事实,但裁判逻辑与贾辉律师的侧重点略有不同:
 
关于某公司责任:法院确认《账户投资协议书》上法定代表人“曹某”的签名系伪造,且无证据表明签约行为获得公司授权,因此认定该协议对某公司不发生效力。原告款项也未进入公司账户,故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股东补充责任:基于某公司不承担债务的前提,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其历任股东(包括饶某某)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判决由实际收款及操作项目的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了原告对饶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贾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饶某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代理目标达成。
 
总结
 
在本案中,贾辉律师通过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债务是否属于公司债务、当事人是否系真正股东),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有效质证和举证,成功地为当事人饶某某免除了可能高达数百万元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尽管法院最终的裁判理由更侧重于“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一层面,但律师围绕当事人非真实股东、未参与经营的辩护策略,为法庭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提供了重要支持,最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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