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各位律师辛苦了!我求你们帮忙分析:我知道的情况是: 我们是个国有企业,从1999年12月由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为上市股份公司(上海能源)。并成立了股份公司党支部。06年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把在(上海能源)的所有股份全部撤出归属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为 同一控股股东,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成为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能源”股份公司没有式立党支部。“上海能源”党组织属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除公司的懂事长、总经理、副经理、公司副总是中煤公司任命外)公司其他中层领导正、负、主管及专员都是公司领导和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式立竞聘组织。06年开始体制改革、竞聘上岗。原来企业的处室改为现在的部室,各部室的人员编制全部实行竞聘上岗,竞聘形式:一、自己申请后民主测评推荐;二、面试答辩;三、组织考察、公示后最聘任。聘任也有两种形式:股份公司的中层领导是股份公司的红头文件聘任。(集团)有限公司中层领导是(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聘任,其实有现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一个党政组织,有限公司的的中层正职领导全是股份公司的管理成员以上的领导。股份公司的正职还不在股份公司的管理成员,这都是股票高官介绍里查到的。根据上面的信息、根据(两高《意见》49号第二款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那些管理职员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我所提到上面股份公司的中层领导如犯经济问题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谢谢!
发布者:qx591208qx 2012-08-0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