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qwe0012 2012-08-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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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为给移民村盖房,垫地基,挖了排水河里面的土,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同村的有个人因为竞选村长,落选,借机报复,见在县里告没用,就往北京告状。后来县里为此人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拘留了一个多月最后取保候审 现在又收保 县政府强制检查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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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在何种情况下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在何种情况下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犯下的交通事故危害性很小??
发布者:irU8068 2012-01-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该行为应该是危险驾驶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一个醉酒乘客乘坐出租车时耍酒风,将司机从车上拉下来,自己将出租车开走,造成三车相撞,直接经济损失三万余元,无人员伤亡。事发后经检测该乘客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95毫克。
发布者:iEb8950 2012-01-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台州陈明月醉驾逃逸致人死亡能否起诉其故意杀人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陈明月醉驾逃逸致人死亡事件,能否起诉其故意杀人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据目击者叙述,当事故发生时陈明月跪地请求目击者不要报警,报警她的前途就全完了,在人命危急之时她仍然想的是自己的前途而不是人命!!!在目击者坚持报警下她乘坐出租车逃逸!其性质极其恶劣,令人发指!
发布者:有法可依00 2012-02-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目击者拦截,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死者33,未婚。肇事司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161),撞死人后,不顾目击者拍打车窗,继续加大油门逃逸,此行为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者:puyang_001 2012-04-0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是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马某某,在2012年3月21日下午16时,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台黑色捷达车轿车,沿吉兴村向伊汉通村行驶到付某某家附近时,将路边行人付某某撞飞(撞飞16米左右)后,驾车逃离现场,付某某当场死亡,在逃逸过程中(间隔不到两分钟)又将在伊汉通村一商店买东西出来的李某某撞飞(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撞在该商店的实墙上,(当时屋内靠窗放置的冰柜原地以为一米多),马某某下车逃离现场,商店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后将马某某抓获。现在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下来了,马某全责,酒驾,无证,...
发布者:lizhanchao 2012-04-1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以死反对强征,反被冠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冤
我是湖南长沙市浏阳市文家市人,文家市镇政府去年就开始要征收我们全部的农田一百几十亩,我是个种田的农民,怕老人搛不到钱没饭吃,要与政府协商换田或者别外补偿一点,但政府没有一点诚意,总是忽悠过去,在网上寻找帮助无果,上访浏阳无果,上访长沙无果,2012年5月25日强行要推我们的田,别人躺在田里阻止,被他们十几个人抬着扔到路上,我见撬不过政府,心一横,回家拿瓶汽油想以死相逼镇政府先商量好再开工,当时我见十几个人强行拉扯我母亲,我跑过去救她,但汽油还没有打开...
发布者:无助的生灵 2012-05-2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受害人状诉一起,因张家口市公交公司领导玩忽职守,肇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重大责任事故。望市长阁
受害人状诉一起,因张家口市公交公司领导玩忽职守,肇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的重大责任事故。望市长阁下看后有个明确处理结果
市政府市长阁下;
张家口市公交公司职工邱昆(司机)(男,27岁,驾驶证号;130702198503020617)在2012年4月21日10时10分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53700的黄海CA型9路公交汽车,沿建设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口路段时,司机邱昆突发抽搐、口吐白沫,致使车辆失控与在路口等信号灯的韩X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DK516的小型轿车、王X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F5915的小...
发布者:shouhairen111 2012-06-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超速行驶导致人员死亡根据本事的具体经过可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害人在非机动车道 距离 路边仅有60之80厘米处骑自行车 肇事车辆从机动车道 直接向被害人开去 导致被害人在二次撞击后死亡 且在撞击后肇事者全无刹车行为 行驶七八十米后 被路人喊停 下车后 没有及时报警 没有及时拨打120 没有联系被害人家属 而是在路人强调下才报警 请律师能够尽快给我帮助,谢谢!13674517123 姓王 我是五常市的
发布者:w453928328 2012-07-2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随旅游团出行,入住小旅馆时,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
发布者:念毛 2012-07-2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逃逸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吗?
朋友前段时间饮酒驾车(酒精含量超标不到10g),夜间经过某交通事故现场时,因交警并未设置明显标志,不幸撞到正在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1人,当时有其他交警在场,因害怕挨打,驾车逃逸。3个小时后,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听说该交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在死者家属的建议下,进行民事调解,但双方就数额问题一直没达成协议。目前,公安局说,如果不进行赔偿,那么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交检察院。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吗?我朋友仅仅是交通肇事撞死1人,之后虽然...
发布者:heibei0618 2012-08-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