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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魏永兵,男,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仙庄镇河町村4排。电话:183*****009 被告:冀永强,男 ,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电话:152*****222 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中心支公司 地址:襄垣县 山西省新建东街226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7010元,,起诉费用50元,以上共计7060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14日下午13点35分,冀永强驾驶福田牌·晋D48**6晋DG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自西向东倒车时与停在后面的有魏永兵驾驶帝豪牌·豫JQW8**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冀永强负全部责任,魏永兵无责任。后来车有魏永兵送到濮阳市豫保吉利4S店维修处维修,现在维修完毕,被告冀永强拒绝支付此次维修费用。 经查,事故车辆福田牌·晋D48**6晋DG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三责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华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永兵 证 据 目 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证明内容:认定冀永强负全部责任,车损一辆; 2、车辆维修单一份。 不知道这样写对不对?请大家帮忙看一下
发布者:wei947140596 2017-10-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