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 10多年前,19岁20岁左右的时候,比较恨同宿舍的一个人,把他的笔记本电脑藏在了宿舍门口的一个公用箱子里面,然后被当时那个警察认定为我藏他电脑是为了自用被认定为了盗窃被法院判10个月。
说到这事,现在想想这判决也是有问题的!被当时那个警察套路了,如果我现在想翻案不知道还是否有可能?
因为我是给他电脑 藏在了宿舍门口的一个公用箱子里面,并不是我自己的箱子,藏在门口的公用箱子里面,应该算是属于恶作剧吧,如果是藏在自己箱子才属于偷窃吧?还有一点,他说是我自用,因为当时年龄小,也不太懂他为什么会说我自用,但是这一点也有矛盾,我们住同一个宿舍,我怎么自用?自用还不被发现呀!
而且当时年龄太小,这些都警x说的,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因为当时啥都太不懂,被吓虎住了,说我不承认要判我10年,说签了字几个月就出去了,我TM傻乎乎的就签了。
我当时藏那人电脑其实就是想让他着急,跟本就没有想过要拿去卖自己藏着用这些,现在想想那警x真是太坏了。当时年龄太小了,以为警x真的会帮助人,没想到把我往死整。导致现在住个便宜的宾馆还被查。麻烦懂法律界的专家帮我分析一下,能不能翻案。
----------------------------------------问题补充:--------------------------------------------------
因为法律条文表述 非法占有为目的才是盗究,我当时放在门口公共箱子里, 往左说可以是藏匿 往右说可以是恶搞。怎么也说不上是盗窃吧!不知道当时那个警x为什么要套我当时一个涉事未深的小孩。
发布者:lyf0616 2018-05-0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