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晓峰,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农场路35号,电话:1367126671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连英,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南彩村农场路37号,电话:13691079359。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京0113民初10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2018)京011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东西相邻,上诉人居东,被上诉人居西。2017年10月,上诉人在自己宅基地内南侧建东西院墙,所建院墙未超出宅基地使用证确认的范围,属于合法建筑。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宅基地南北一边长,均为21米。被上诉人所建东门超出他家自己宅基地使用证范围,有超占现象,却起诉我们要求拆除南院墙。 上诉人认为: 第一,在相邻关系中,即使双方均应给与对方便利,这种便利也应建立在双方均为合法建筑的基础之上,如果有一方超占导致自己出行不便,不应由合法的一方做出让步。上诉人宅基地南北长21米,根据一审法院的现场测量结果,上诉人宅院南北长为20.6米,均在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还留有0.4米的空地。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建院墙未超过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并要求上诉人将其部分南院墙及卡子墙拆除。这种错误的判决伤害了我方的合法利益,也伤害了我们两家的相邻关系,造成了恶略的影响,起到了错误的示范作用; 第二:上诉人要垒建南院墙时,被上诉人提出无理要求,让上诉人将原旧址墙外约1.3米的老墙根基拆除。上诉人不同意,主动找到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袁岭清、马成明和崔学林丈量过宅基地。上诉人按照村委会工作人员丈量标记好的位置砌墙,村委员袁岭清还从中做被上诉人的思想调解工作,被上诉人不听,一意孤行,故调解未成功。南院墙施工过程中,被上诉人再三进行阻挠,我方报警,110警察了解情况后说:“人家在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垒墙,合理合法”。南彩派出所有出警记录。被上诉人多次阻拦且一意孤行造成了现在的局面,被上诉人无端挑起矛盾,拒不调解,对于邻里的和谐关系造成了破坏。我方一味的让步是导致被上诉人的得寸进尺,并未对我方有任何的好处,这种以怨报德的行为让上诉人退无可退; 第三,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1)一审论述了双方长期向东出行,应当尊重这一历史惯例,但2014年被上诉人在建设违法建筑的东门前,被上诉人一直走南门。2014年被上诉人突然拆掉南门,未在原址重建南门而改建东门,并且超占出一部分私自居为己用,建设了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的东门,法院未审查被上诉人的宅院是否在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一味地保护所谓的弱者,破坏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审慎公正的形象,对于公正公信的法院形象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2)一审论述崔晓峰所建的院墙及卡子墙与崔连英大门部分重合,明显对崔连英的通行构成妨碍,无论该院墙是否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崔晓峰有义务采取措施排除该妨碍。上诉人认为崔连英明知自家出行困难,首先考虑自家该如何出行,自行排出困难,而不是要求邻居为自家行方便。自家不想走南门,可以将自家的宅基地缩回一部分开西门,这样就不影响任何人的合法利益。然而,被上诉人只顾自己合适不舍将自家大门建在自家宅基地上,而强占别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法院保护所谓的弱者根本不弱,飞扬跋扈习以为常。 综上所述,请求法官综合上述考虑本案实际和证据,依法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以上是我的上诉状
发布者:陈连春 2018-05-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