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上的拆迁政策是家里父母各50平方,独生子女满结婚年龄无论有无结婚,均给于1+1一共100平方的补偿,如果提房前子女有生小孩,再补偿100平方。该100平方需凭双方户口本,孩子出生证,结婚证等整件领取,如未提供女方户口,或者女方已享受过拆迁政策,其中的50平方不给于补偿。
当时是男方结婚后10多天签的协议,协议内容并无女方。连每月几百的安置费也是按家里3个人拿的。婚后女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同居,后持续关系越来越差,男方与登记后3个月后提出离婚,女方协议要求经济补偿。男方不同意,与离婚后半年进行上诉,一审未判决离婚。
现又过半年后男方再次上诉,女方又要求分男方家拆迁房(拆迁房至今还是一纸协议,提房得几年后)。至此2人从结婚到现在已经1年半,之间未曾同居,感情早已破裂,已无恢复可能。
试问这种情况法院应该会给于何种处理?
这可以算是骗婚了吧?
----------------------------------------问题补充:--------------------------------------------------
还有个问题出在这里,当时是父母去签署安置协议的,协议的内容是乙方现有家庭人口3人,增加独生子女或18周岁以上未婚的1人,总共按4人安置计算。。。
可事实当时我已经登记结婚,因为当时女方很不情愿提供户口本,然后跟拆迁办人员沟通后,因为无论有无结婚,所能安置到的都是4个人头的份,所以最后他们就按恰面那个条款给签署了。。。
所以如果这条款在这条上可以都说是不成立。
有点头大了啊。。。
发布者:1014973962 2012-11-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