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zhhgzhhgp 2013-01-14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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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多交的房款
我于1993年购买了现住房,2005年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及收据。该收据载明:原交款19154元,优惠后房款14331.72元,成本价总额30508.80元,建筑面积63.56㎡(办证前为62.8㎡)。从该收据可以看出,多交了4822.28元。另外,从成本价总额中可看出成本价为480元/㎡,而1993年实际房改成本价为390元/㎡,而给我套用的是480元/㎡,每平方有多算了90元,共计5720.40元。再加上这20年的利息22259.91元,总计32802.59元。
2005年自从拿到《房产证》,看到收据至今。就到我单位房产部门催要多交的房款,都以“忙,以后再说”为推辞。今年四月份却说“退给我了”,“房款交到局里了,你到局里去要”,“你现在的房子是什么价格了”,“局里说给,我们就给你”为借口,就是不退给我多交的房款。多次上局里信访,也不起作用。九月十一日上访到市里,才给我一份书面答复,还是不退。11月11日上访到中平能化集团,多次催要答复12月24日才书面答复:不退。
依据是:2001年平顶山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平煤集团房改中有关政策衔接的批复》(平住房办【2001】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在房改政策衔接时,原交购房款或集资款冲减此次重新计算的成本价房款后,差额部分由购房户补齐,已经达到的直接确权为全产权。”
该条房改政策,明确规定了不足补齐,达到的或超出的直接确权为全产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超出的房款不予退还。既然房改政策没有明文规定,以及购房时和产权转换时,都规定了“多退少补”购房原则,那么我多交的房款就应该理所当然的退还给我。
为什么我交的房款超出了“此次重新计算的成本价”呢?
一、《复查意见》中写道:周海彬所住住房执行的是原矿务局“【1993】平煤第66号”文,该文规定,出售住房价格为245元/㎡,仅有一次性付款优惠20%这一项优惠政策。同栋楼其他住户是按该规定执行的,而对我是(8层)按300元/㎡,也没有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20%。这可以从原交款19154元算出,原建筑面积为62.8㎡(产权过渡中有长胖了0.76㎡变为63.56㎡)。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第13条规定:“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度,在1999年底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在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从该条省房改政策可以看出,要想享受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必须在1999年底前过渡。1999年12月我也签订了《部分产权住房向全产权转换意向书》,因此我也是符合该条款的。
三、平顶山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煤集团房改中有关政策衔接的批复》(平住房办【2001】2号)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此前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衔接方法由购房职工自主选择,既可按市政府【1999】89号文件规定的1995年的房改成本价和优惠政策(八大优惠)进行衔接,也可按购房当年行业房改文件和当年房改成本价及优惠条件补齐房价款后,取得全产权”。
该项房改政策规定了“两个选择”:一是按1995年的房改成本价和优惠政策进行衔接;一是按购房当年行业房改文件和当年房改成本价及优惠条件进行衔接。也就是说哪一项政策优惠大,我们就可以套用那一项政策,并且拿优惠条件去冲减成本价。
既然我享有优惠政策的权利,这项权利就不能被剥夺,更不能被打折。
综上所述,为什么在这次住房产权过渡中出现了我多交了房款?根本的原因是:一是:在1993年买房时,没有按照【1993】平煤第66号文规定:出售住房价格为245元/㎡出售给我,而是按照300元/㎡的高价格出售给我,并且也没有享受一次付款优惠20%的规定(1993年买房时应交房款为245*62.8=15386元,一次性付款优惠20﹪为15386*20﹪=3077.2元,实际应缴12308.8元。多交的房款为19154-12308.8=6845.2元);二是:根据平顶山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平煤集团房改中有关政策衔接的批复》(平住房办【2001】2号)第2条第1款的规定等造成的。
以上事实能否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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