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hbbfenght 2013-01-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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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遭遇不公
尊敬律师:
您好!非常感激人民的法律工作者们一心想着咱老百姓,为社会上弱势群体伸出援手。在您百忙之中冒昧打扰,深感不安。
我们是安徽蚌埠市蚌山区龙湖街道宏业村胡文国,二级残疾。残疾人证号:34030419690419101212和“古月养殖场”场主,原下岗工人胡兴国(胡文国长兄),营业执照号:340313600014501。古月养殖场地处解放路659号,经测量占地1064平方米。拥有合法证件:国有土地证;集体房卡证。
尊敬的律师,古月养殖场前身是蚌埠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是我父亲胡云(原为“蚌埠安徽第三纺织厂”工程师,于1987年退休)当时为解决子女就业问题于1989年在蚌埠市西区(禹会区)租房自办织布厂。于1990年迁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至现址,先租房生产,后分别于92至93年办理正规手续购买下现在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进行纺布生产。企业名称为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胡文国(胡云的三子)。后因父亲去世,和家庭经营不善负责而关闭,为谋生转而从事养殖业经营至今。作为蚌埠市的公民,对于蚌埠市的大建设我们是盼望已久,举双手赞成。但现在拆迁问题上遭遇雪华乡烟墩村补偿不公,将导致我失去谋生途径,无法偿还债务乃至衣、食、住等方面面临绝境的境地。迫不得已,只得请求律师为民主持公道。
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提出以下诉求:
1、 我们持有受法律保护的“国有土地证”,应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货币补偿。
2、 “土地证与房产证不符”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延误或失职,不能让老
百姓来做替罪羊、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3、 中纪委中纪办﹝2011﹞8号通知明确指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
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征地补偿应按中央和蚌埠市的最新文件执行。雪华乡政府执行的“蚌政[2009]2号文”与新文件精神相悖。
现将我们对“雪华乡烟墩村拆迁事宜”的观点、根据和要求简述如下:
一、征地补偿必须按照中央和蚌埠最新文件精神实施。
1、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中明确提到:“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雪华乡目前执行的是蚌政2009年2号文件精神。而国务院590号令(2011年月1月21日)“自公布之日施行”,《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第26号于2011年6月1日“自公布之日施行”。如今已经到了2013年,为什么不执行国务院和蚌埠市2011年最新文件精神而仍执行2009年的该废止或者该修订的文件?
2、退一步讲,就算是“集体土地”,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明确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何况我们事实上就是持有国有土地证件。
二、关于“两证不符”问题
1、2012年12月31日上午访雪华乡政府,认可我们持有的国有土地证的“合法性”,但又说我们“两证不符”(国有土地证和集体房屋证),不符合政策。
2、2012年12月31日下午进一步咨询蚌埠市国土局地籍科:他们认可该证合法。并解释:该证系1997-1999年国家实施“农转非”政策时所办,当时凡是申请的就办了,没申请的就没办,由于当时工作不完善,后续工作没跟上,故造成土地证、房卡证“两证不符”。
3、造成这种事实不是普通老百姓的错。即便是老百姓不懂,作为有关政府部门,在办证时就有责任和义务对公民进行引导和告知,公民也有受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因当时政府给我们办证我们就去办了,没有任何部门指出办证的“不妥性”。后续更换房证的工作没有跟上也是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这种彼时可行此时又不可行的说法让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总不能让老百姓为此承担责任和损失吧?既然合法,政策也在法律准绳之下,不能超越法律吧。
4、雪华乡拆迁办说根据拆迁图的“红线”划分,我养殖场属于“集体土地”。那么,国有土地证的“合法性”又如何解释?为何政府部门既为这块地颁发合法的国有土地证又划归“红线”内按集体土地政策来执行?
三、根据中央及省、市拆迁政策,征收补偿标准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第21条;《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16条),我们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是鉴于养殖场前身是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早在2001年关闭导致欠私人债务高达240万元(本金),目前债主们已经起诉到蚌山区法院并已受理。由于弟妹均在外地打工,故趁元旦假期于2012年12月31日我们前往雪华乡政府相关部门谈征地补偿事宜。得到的答复是:一、土地证、房卡证“两证不符”只能按“集体”土地补偿,二、由于我们不是当地村民户口,故建议我们采纳“回购”方式可以回购住房,但要先要付回购款。由于负巨额债款,我们无力回购,且债权人均坚持货币还债,不接受以房顶债。
习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而按照现行的“雪华乡补偿方案”,我们今后只能依靠政府的救济来还债和生活了。
尊敬的律师,一个残疾人家庭和一个下岗工人家庭背负着本金加利息300余万元的“天文数字”债务已经使我陷入万丈深渊;一直盼星星盼月亮期待政府拆迁以得到合理的补偿用来还清债务。难道在我国的经济大发展、国力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会真的就没有我们的生存之路了吗?
我们只要求雪华乡政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市政府26号令和中纪办﹝2011﹞8号)文件精神 执行,对生活在最底层的百姓进行阳光拆迁公平征收和合理补偿。最深切地恳请您为我们残疾人、下岗工人在被地方政府拆迁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伸张正义!敬请杨律师您在百忙中为我们指点迷津。
敬祝您安好!叩谢!
胡文国 胡兴国 恭呈
联系电话:3122594/15056368268(胡文国)、15056356201(胡兴国)
说明:我叫冯海涛,是这两兄弟的姐/妹夫,为他们代发这封信件,希望得到您的指点。现在的焦点是:他们把这块土地按集体土地拆迁,尽管我们持有国有土地证,但是房证是集体的,不符合他们的拆迁政策。他们怎么做对吗?谢谢您了!
晚安!
2013年1月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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