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于2009年3.26-2010-3.26以2400元/月在丰台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并交给房东一个月的房租做为押金.(期间没有产生任何矛盾,房租及水电费都及时交了).第二年我们没有续签合同,但2010年3.26-6.26我们将7200元房租于3.25交给房东,并且他也写了收条给我.
6.22日我短信给房东,问他哪天有时间,我把房租送过去,房东电话给我,说要将房租涨至2700元,并要求我们把之前3个月的钱给补上.因为这个价格我们承受不了,再者我们觉的把那3个月的钱补上并不合理.然后房东短信给我,说让...
发布者:sl_315 2010-06-3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