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经过:我与被告是兄弟,在五.六年前被告因需偿还银行即将到期的几笔贷款(自己名下及亲戚名下帮自己贷出的款),要把自己的房屋卖掉。我与被告协商达成由我替被告偿还合计40万元的银行贷款作为付给被告的购房款买下被告该房屋的口头协议,随后我们双方在众亲朋的证明下正式签定了该房屋买卖协议并同时进行了房屋交付及相关手续的移交为过户(因为被告名下的贷款是用该房屋作抵押贷的当时房屋产权证在银行的)。
我按约替被告还完约定的全部贷款后为办理过户需要于09年初进行了该房屋契约买卖公证(只是为避税我们公证时隐瞒了真实的买卖价格,以15万元的交易价公证的),但因我家里突发很大变故公证后一直无暇过户的事。
在10年8月,被告在我毫不知晓下拿已卖给我的房屋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三十万,该贷款于12年8月到期但至今未归还,还说我没有付他购房款,房子是他的。在多次要求被告清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过户未果后,我于1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被告反诉我未支付购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反还房屋。在我起诉被告20来天后,银行也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于12年11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30日内协作我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并对该房屋抵押贷款30万未归还一事作出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的说明。二审法院以该房屋设有抵押权未解除,一审判决无法实现,作出裁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请问:
一:如果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准确的,一审判令被告履行合同,30日内协作我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的判决有无存在不妥?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决是否合理?
二:马上重审诉讼即将开庭,我该为重审诉讼做些什么?还需要完善些什么?
三:重审把银行作为了第三人参加诉讼,针对银行方面我该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
四:我需不需要变更或者增加修改我原本的诉讼请求?
----------------------------------------问题补充:--------------------------------------------------
补充说明:
重审诉讼请求变更如下,是否正确恰当???
一:请求法院确定该房屋买卖协议(07年双方签定的)真实有效,认定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付清全部购房款。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清还银行贷款本息消灭抵押权,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三:请求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50000元。
发布者:lhq070701 2013-04-0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