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549685379 2013-06-0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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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
妻子起诉我离婚,诉状是这样写的:原告与被告与2008年4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12日领取结婚证。2010年四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5月7日婚生女儿,取名刘雨鑫。被告在XXXXXX开一家门窗店。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当时原告没有工作,有时生活花费,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不给,原告有时出门或回娘家,被告也横加干涉。被告此举极大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无奈原告提起诉讼:1 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2 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的一半5万归原告,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说一下我的意见。我们是08年4月25日认识的,09年3月份订婚,后来她不同意又退婚了,再后来他又找到我说以前是她不对,她感觉对不起我,还说她变好了,以后要报答我。然后我们就结婚了。结婚前我就开了一家门窗店,是我和父母我们三个人打理店铺。当时都是借的钱。后来结婚还是我借的钱。婚后她大部分时间都是跑着玩,旁边这有个棋牌社,她还跑去打麻将,她不看店,不洗衣服不做饭也不上班,所以我很少给她钱。婚后还是我和父母我们三个人打理店铺,赚的钱都拿去还账了,她一分钱的帐都没还。她现在要分她所谓的共同财产,这合理吗?还有生小孩时亲戚们的份子钱都是她拿着的,我有权要回吗?关于小孩我想取得她的抚养权,可以吗?(现在孩子是我妈带着,买奶粉、住院都是我一人出的钱,她出的钱很少) 那么我开店借的钱和结婚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吗?她是否需要承担一些?实际上这些债务是我和父母我们共同努力偿还的?她一分钱都没换还。后来生孩子的礼金都是她拿着的,这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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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bs1828448224 2013-05-1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