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为主要责任 应赔偿问题我们将对方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判决被告应付赔偿费用为29万于元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一审期间我们将被告的位于八一新村的一套房子作了财产保全申请!并用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了担保!后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一只有一套房子不能执行的理由暂且不执行 后来我们到土管局拿来了被告在乡下的一套民房的档案证明 拉档案的时间为2010年8月3日!法院后来又说被告位于乡下的房子于2010年5月7日转让给了别人 并提供了对方的土地证 登记时间为2010年5月7日 所以不能执行!
我有问题要请教您:
一·交警部门认定的主次责任 法院分摊为我3对方7有没有缺乏公平?!
二·被告在这个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期间的时间处理个人财产合不合法律的规定?!
三·如果对方的房子不能拍卖,我们有什么方法获得赔偿款!?
四·土管部门有没有责任?5月的土地证我们到8月3日去调档案还没有更改?!
五·我们的这个案子那些部门可以监督!?六·被告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期间转让其位于乡下的房子的行为是不是逃避债务!
麻烦您了!如果可以请您电话联系我!!万分感谢!!电话:13758515802
发布者:无翅 2010-08-08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