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其实所谓的两个部门,其实是两个公司,但是同一个法人。总公司A和分公司B,除了老板和财务主管等都是同一人外,其他一切都是独立的。比如,财务经理(同时也是会计)是同一人,但是现金出纳却是两个人分开不同的账户进行管理的。我就是A公司的出纳,而B公司每月的经营收入等都要上缴A公司,由我签收。
我的问题是:前日B公司收入了一笔由于租赁处拆迁给付的赔偿款90余万元,因此笔款项最终归属于总公司,所以财务经理就直接叫我去对方单位签收了支票,但是因租赁合同是B公司的名义,所以这张支票存入了B公司出纳所管理的账户中,财务经理当时的意思是,到账后直接转入A公司即可。但是昨日款到账后,财务经理又说因涉及到另外两家在B公司租赁处转租给其的赔偿款,所以90余万须拨付另两家赔偿款后再交余款转回。
请问:
1、我作为A公司的出纳,签收的支票存入了B公司,并且最终回到我公司的钱款已不足签收额。我是否承担了风险?
2、当B公司将余款转回我公司时,我是否仍需在其支出凭单上签收?
期望得到指导,非常感谢!
----------------------------------------问题补充:--------------------------------------------------
A和B公司是有两个营业执照的独立的公司,只是法人(老板)是同一人而已。现在我签收的支票90多万钱款已在B公司账户里,近两天B公司出纳转回我这里时有可能还会让我签字。我的疑虑是,我签过一次由补偿单位给付B公司的90余万,还需要再签收这个由B公司转入我A公司的凭单吗,这样我不是就是签收了两次90多万吗?
感谢各位律师和老师的指导,谢谢!
发布者:菩提果果 2013-08-2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