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找了一份工作,那个公司把我派到广德县的一个连锁店当店员,7月24去的,8月24号辞职的,但是只在8月15号结了前18天的工资(不包括15号),从15号到23号这九天的工资,拿不到。连锁店的店长说公司不让结,但是其实工资是投资老板发的,店长又说公司不让老板发给我,理由就是“无故离职”。但是我在8月18号晚上就已经听出辞职了,准备第二天走,但是由于店长、经理的挽留,以及店长第二天要出差4天,这样店里一下少了2个人,会忙不过来,我就一直留到店长回来,店长24号早上4点钟回到店里,之后我交代了一些事情,留下辞职信(辞职信的日期是当天的),然后走了。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合同,我只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我现在想要回9天的工资,但是要不到,店长就以“无故离职”没有在15天前写辞职信为由。
最后,我想说并不是在乎几百块钱工资,只是我觉得公司没有权力这样做。我现在就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有没有法律依据,我就想讨个公道。恳请回复!急
----------------------------------------问题补充:--------------------------------------------------
我现在不在广德县,在合肥,今天打电话到广德县的劳动局,但是接电话的人先说星期六星期天不上班,没有开设投诉热线,必须本人到当地劳动局投诉为由,拒绝了我的投诉。在网上查到的广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的。
我应该起诉么?程序和费用大概是怎样的,就是希望针对我的遭遇,提供直接有用的详细点的信息。先谢谢了,我想讨个说法,讨个公道。
发布者:793616434 2010-09-1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