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签发的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在被申请人XX市政府举证无能的情况下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一份《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书》,作为唯一定案依据用来维持被申请人XX市政府违法为冒充XX村民小组成员的第三人重新划拨宅基地并颁发集体土地证的行为,(上述提及第三人买的房屋实属申请人黄XX的房屋,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已载明“XX楼”北至黄XX宅。实际是申请人黄XX用位于“XX楼”北至自己建造的三层楼房与涉案土地原使用人符XX交换,用来建造“XX楼” ,申请人黄XX手中有符XX宅基地使用证书。)致使涉案土地原使用人及XX楼共同出资建造的申请人黄XX被当地镇政府于2012年8月3日上午抄家扣物,至今无家可归。申请人黄XX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国办发[200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最终裁决,然而,国法复函[2013]162号答复“鉴于本案颁发海集用(93)字第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是XX市人民政府而不是XX省人民政府,你的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咨询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其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咨询人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理由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不予受理裁定。咨询人认为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华侨林某花名下有误,以XX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请求法院撤销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自2013年3月份立案至今尚未开庭,咨询人曾经向一审法院院长投诉将近两个月,未果。咨询人最担心的是XX市政府在《行政答辩状》中引用琼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以该行政行为公定力为抗辩事由,即使涉案房屋的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也无权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这一种情形,咨询人是否可以以行政复议处案件承办人陈X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理由申请再审?
----------------------------------------问题补充:--------------------------------------------------
申请再审以撤销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目的。
发布者:惠琼SQR工作室 2014-02-1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