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6岁,两年前我和我的妻子在2011-11的时候结婚了。并在2012-07我们的孩子出世了。不幸的是,我太太在2012-10的时候,静悄悄的把孩子从我家里抱走了。我也在2012/12的时候收到了我太太发出的律师信。主要是要向法庭申请离婚前的孩子抚养权。在2013/07我们的孩子判由我太太照顾,原因是我孩子只有一岁大而已。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孩子在七岁以前会假设性判给她照顾。我得到判决是,在孩子两岁三个月大以前我被允许每个星期天12-6pm可以去探望孩子并且可以要求带孩子出去走走,而我太太是必须要随同的。但是我太太每一次都利用不同的手段,拖延我见孩子的时间并且多次拒绝让我带孩子出去。1。请问她这样做算是违抗法庭命令吗?再来就是,我的孩子在她工作的时候是交由奶妈照顾的。最近我发现她在短短半年里出门旅游的三次。还有某些晚上独自出门然后把孩子留给她妈妈照顾。毕竟平时已经是交由外人照顾了,2。请问她这样是否未尽监护责任?我是家里独生子,我的父母健全。而我母亲是家庭主妇,她可以长期照顾我的孩子的。而我的经济是比她高和我有绝对的能力扶养我的孩子。3。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可以向法庭申请监护权的更换吗?
----------------------------------------问题补充:--------------------------------------------------
我们结婚已满两年,她现在在单方面申请离婚。我太太也是来自破碎家庭的,这一点对我争取孩子扶养权有用吗?
发布者:WLCheng 2014-03-1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