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sszyz88 2009-03-0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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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欺诈并恶意威胁
尊敬的律师,你好!
此案件,我们想先通过投诉,不成再上诉,不知妥否?!谢谢!
投诉者情况:
姓名:倪××,刘××,张××,杨××。(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新城17号 201房,101房,601房,602房
Email:andr001@163.com
QQ:287607393,MSN:nqb369@hotmail.com
所在省份:福建省, 城市:宁德霞浦三沙镇
联系电话:倪××0593-8675551
刘××0593-8673906
张××13706023516
杨××0593-8091169
投诉类别:家居房产
投诉对象情况:
投诉对象名称:(对方隐瞒)
地址: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新城17号202房,302房等
联系人:游××,游××2,刘××(此人不告诉姓名)及黄××等人(以下简称开发商)。
投诉内容:(事实、时间、地点、人物及事情起因、发展、结果)
2008年3月左右,开发商游××,游××,刘××等四人,将座落在福建省霞浦县三沙镇新城17号黄××的房子(已有五层和一个花园)买下,拆除一部分并把花园也盖起房子,连成六层12套商品房。对外称“商品房出售”并张贴广告(有相片证据)。
在选房时,开发商对业主张××(601房),杨××(602房)说明和允诺土地使用年限是60年。之后,对倪××(201房),刘金珠(101房)说明和允诺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且表示刘××有商品房开发资质,两本证都是新做的,并说明他们总证已经办好了,要我们放心,只要去做分证,我们业主就可以拿到证件了,放心买吧。
我们没有买过房子,也不知这方面的知识,他们讲得很好听,我们就相信他们(因为有两个股东是本地人)。便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售房合同》,房款也陆续支付给开发商(收款时也没有正式书据,只是便条)。
2009年元月21日,土地使用证分发时,我们才知道土地使用年限才35年,与当初允诺的60年与50年相差太远了。我们找开发商,
刘××说,“不知道,证不是我办的。”再找游××,他说,“这事我也不知,等问问看吧。”但后来他们就狡辩了,说没错:“原来给你说的50年,就是黄××已经使用了15年,现在当然才35年了。”(有多次录音证据)
我们知道上当受骗了,开发商明知只剩35年,当初隐瞒真相,没有把准确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性质告知业主,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令购房者产生不现实的期盼(他们说50、60年,我们根本不知他们的内幕,怎么会想到真正才35年),造成有利于开发商的购房意向。开发商存在着不当得利的因素在里面,开发商的过错给购房者造成很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此举属恶意欺诈行为。
而且书面合同没有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提供房屋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明文件(附件),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文件和其他与房屋有关的凭证。
经过几次协商,均无果,我们就到县房管所了解情况,调用资料,结果发现,开发商没有开发资质,根本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能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而且在房管所备案的契约,是伪造的,没有通过我们业主,开发商背着业主私下偷做的,立契约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冒签的(一套二、三十万的房价,成交价才写伍万多元,可能是为了逃税吧),还有一份更重要的资料,也是这样暗箱操作(有复印件并盖房管所公章证据)。而且没有在契约的第二或第三款中注明实际使用年限这一重大要约。合同是跟黄××的关系,黄××变成是法人代表(应该是黄××没有过户给开发商吧)。我们根本不知道,那时,连黄××是何许人,都不知道,怎么有跟他签定的契约合同呢?按法定要求契约合同应该是壹式叁份,我们业主也有一份,但我们没有。开发商明显有故意隐瞒欺诈行为,而且性质恶劣。
目前争议未了,业主倪××,刘××两房还有伍万元人民币未给开发商;张××,杨××两房还有贰拾捌万元人民币未给开发商。
现在两证已均办好了。更气人的是,开发商到目前为止还只字不提自己的过错,而且口气非常强硬,只要一协商,就威胁:“你们去告吧”。有时还拒绝协商,有意阻挡业主的装修,并扬言要赶出业主,要强行拉下铁门。很可能造成恶性事件。
开发商违背了:
1.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消费者在获得房屋前,有权知悉房屋及其相关物业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预售)房屋时,应当告知消费者或者明示房屋的下列情况:
(一)房屋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建筑结构、质量、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以售楼广告、设计说明、实物样楼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质量、售后服务、环境状况作不实表示,不得误导和欺诈消费者。”
第八条 “买卖房屋、与经营者调换房屋产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应当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房屋建筑的平面图。”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二)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明文件(附件);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房屋有关的凭证。”
第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
(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的;
(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据此:投诉者要求取消合同,退房(有装修的业主要求照价赔偿装修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请求开发商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责任。
注:至今开发商才答应每套房补偿2.5万元给我们,叫我们不要投诉,我们要求每套至少6万元,不知妥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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