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底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中约定的是:2010年11月1日前办理房产交接(主要包括水,电,煤气,电话的过户交接手续),如逾期不能办理交接手续,原房主按每月2000元支付给购买方租金,作为补偿,但最迟于2011年2月1日前必须把房屋交接给购买方,如逾期5日还不交付的,则按原房主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违约条款部分里有明确写明甲方或乙方违约分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现在已经过了11月1号,原房主也已经于11月1日前搬离了该房屋去了她新购买的房产,但原房主觉得她的房子卖便宜了,说中介公司当初误导了她当时的房价,要去告中介公司,所以不来与购买方办理水煤电等的交接手续,不交出房屋钥匙,也没有支付2000元每月的租金。
现在房子的情况是:该房产已经在房产交易中心完成过户手续,新的房产证已经于今年8月就在购买方手中,原房主户口也迁出,购买房户口也转入该房产,并且原房主也未居住在该房屋中了,但原房主因为上面说的原因而不来办理余下的水煤电的交接手续,不交房屋钥匙,也没有支付租金。该房产的购买款还有2万尾款未支付给原房主,当初合同中写明了这2万元是在办理好水煤电过户交付房子的时候支付。
因为在合同中只是说11月1日后购买方不交房的话要付2000元每月的租金,但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时候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请问购买方是否现在就可以通过邮局给原房主发催交租金和交付房屋的通知书?如若她收到通知书还是不付租金也不交房,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另请问一下催交通知书应该怎么写,有无固定格式?谢谢!
----------------------------------------问题补充:--------------------------------------------------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如若原房主来办理了余下的交接手续,但不交出房屋钥匙,购买方有权不把尾款支付给她么?
2.在原房主来把余下的交接手续办理完成,但不交出房屋钥匙情况下,购买方把尾款支付给她了,那是否可以算该二手房买卖交易已经完成性,购买方就可以强行打开房屋换掉房屋的锁。这样合法么?
3.原房主不来办理余下的交接手续,不支付租金也不交房,但该房产权现在是购买方的,这种情情况下购买方可以强行打开房门换锁么?
发布者:anmu 2010-11-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