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83年“精神污染”时发生的案件。对当事人进行了刑讯逼供。
原来的判决:
xxx: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社会上私找女模特儿绘制,拍摄人体,趁机奸污了xxx和猥亵,侮辱了xxx,xxx,并多次引诱奸污少女xxx,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现在的判决:
xxx:
经我院调卷审查认为,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找女裸模特绘制、拍摄人体照片,引诱奸污少女何XX、猥亵温XX的行为已构成流氓罪,原再审判决定性正确,认定的事实亦基本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我院依法以(2000)川刑再终字...
发布者:鲜荣祖 2010-03-2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