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产妇,2014年3月30日生产,怀孕期间,大概2013年年末,公司找我谈话让我离职,多发一个月工资3200人民币+半个月工资.我没有同意,于是公司又说,如果你不同意,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我没有理睬,正常上班.
之前(2013年11月21)和公司签订过合同,公司说是应付检查,也没多心,就草率签字了,上面约定工资是1600人民币,从2013年1月01月到2013年12月30日. 之后几天,2013年11月25日公司有让我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工资3000人民币,约定时间,2013年1月到2014年4月1日.两份合同都只有一份,且由公司保存.
2014年1月公司通知领工资,于是我发现我的工资表里显示只有当地最地工资.于是我没有领取,找领导咨询.他回答说我今年和去年做的工作不一样,而且大家的工资都是这样的,让我去问问其他人.
此刻我明白.公司变相的降低了我的工资.于是我投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的主张工资标准1600,且提交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而申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工资3200人民币为由,认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1600人民币每月.
另外,申请人主张的深圳市产假为128天,仲裁委员认定113天,是否合法?
关于缠夹,我查阅相关发条,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即:在深圳地区,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总天数为30天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上诉? 提供什么证据可以让法院认定我的实发工资标准,以及深圳市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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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妇符合晚会晚育条件,.我27,老公28结婚,
发布者:dadadur 2014-06-1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