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今年4月接一转让店铺经营生意,地址是在小区会所内,业主方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我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后,支付了部分转让费用,余下部分要求其协助我完成与业主的租赁合同后方可交付。此后我用了2个月时间对会所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装修,而且期间我也主动与物业公司联系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宜,但由于物业公司的种种原由,曾提出涨房屋等不合理条件,对此,我与转让方多次沟通,并要求其到店面和我一起想办法解决我与物业公司的租赁问题,但转让方都没有到场一次协助解决过。为此我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奔波于此事,最后经过我的多方努力,最终租赁合同得以签订,并按原房租没有涨价。此外,物业公司并不是以接受转让的方式与我签订的合同,原因是因为转让方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于6月份已经结束,而我是以新的租赁方的身份把合同签订下来的。我认为,对于我这份转让的合同,转让方因为不作为不协助我完成租赁合同的签订造成我不能顺利签下租赁合同是否是已经造成了合同的违约,最终我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说明我与转让方的合同无效,但有一次要说明的是我与转让方的合同内没有提及应由其协助我完成租赁合同的签订,他是否就可以不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我应该怎么主张我的权利,希望听听律师朋友的意见,谢谢!(如回电请下午3点左右)
----------------------------------------问题补充:--------------------------------------------------
而且在这要强调的是,在大家都知道他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认为这个租赁到是转让合同的限期,如果他不能在这个时期内将使用权转到我这,是不是就造成了我与他转让合同的无效呢?
而且我在和他的转让合同中有约定,是他在三日内要把经营权转到我这,经营权是不是应该代表我可以合法的开始经营,并包括我可以签订租赁协议?
发布者:fzh7779 2014-08-0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