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9月17日转到集团下一家子公司在杭州上班,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08年3月起一直在集团下里另一家子公司义乌上班,进公司时有签订一份简单的为其三年的合同。当时还没有毕业,算实习生。08年6月转正的。合同期间公司没有给予交社保,也没有给予相应补贴。现在上班的公司也是在2010年3月才开始缴纳社保,7月份有提及辞职,但是一直没有离职,同事在7月向领导申请了生活补助,但是没有人告知我是否有我的部分,也从来没有领取过生活补助。
现在本人于11月初向领导提交了辞职申请,请问可以向公司要求这部分的生活补助吗?08年签的合同还有效吗?子公司不一样,个人觉得已经失效了。未签订合同公司应该履行怎么样的责任呢?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在之前的子公司上班时未交的社保问题应该怎么解决呢?
----------------------------------------问题补充:--------------------------------------------------
回复贾律师:您好,当时合同是2008年3月到2010年的,但是现在已经调职到现在的公司B了,与B没有签订过合同。两个公司是一个集团下的。当时是以子公司A的名义签的合同,并不是集团公司。当时我还没毕业。(A是签合同的公司,B是现在的公司)
发布者:sun311 2010-11-2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