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合同第八条: 出卖人应当在2013.12.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合同第九条: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的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2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3%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以上的合同条款 另外店铺属于返租房,就是以前买的时候是35万左右,给开发商经营3年返租将近9万,剩下的26万是合同上面签订的房价,既本商品房建筑以 26 万元由甲方出卖给已方 现在开发商1年时间,并没有在好好经营商场,把商户忽悠来,收了租金然后什么活动也不搞,导致商场没有人气,公摊费,物业管理费都收的比同地段高很多,如商场公摊费1年大概1500元,物业管理费24元/M2,同地段其他商场并没有收取公摊费,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最高没有超过10元/M2的, 本商场店铺公摊面积达到43%,将近所购总面积的一半,那么请问该如何确定属于业主的公摊,商场门前广场已由开发商承包给私人做停车场,商场负一楼设计是作为地下停车场使用,现也改成单间铺子出租,找开发商询问也无果,我认为现在我们的公摊按过道,电梯,卫生间来算,远远达不到43%的程度,门前广场是不是也包括在公摊面积内。 联系了快递公司总部,说如果第一份文件(交房通知书)如果是在2013.12.31日左右寄出,时间太久查不到了,后去找了分管本区域的负责人,也是说时间过去太久查不到了,东西就这样丢了,营销中心那边是说东西发出去了,没有退回去,可我也没有收到,现在查又查不到
发布者:a55835 2014-08-1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