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假如是保险合同上记载的身故员工的妹妹(不是该公司的员工)出险了,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十分感谢各位律师的法律援助!本人也有一点想法,不知是否正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合同中有一强制性条款,即保险利益原则。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该员工用其妹妹的身份证投保,签字同意的当然也不是该员工的妹妹。所以这份保险首先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该员工妹妹是无效的。 其次,要分析此合同中的真正的被保险人是谁?首先得搞清楚合同当事人得意思表示是什么? 不管是投保单位还是该员工肯定都认为是该员工是被保险人。但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如何认识的。保险公司的认识是否发生了错误? 保险公司肯定认为该员工的妹妹(即用身份证投保的人)是投保单位的员工,是被保险人;但该员工的妹妹显然和投保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也就没有保险利益。如果是这样,基于此认识的保险公司显然是发生了意思表示的错误,应该属于重大误解,这样该合同是否就成为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此外我还比较同意王海平律师的意见“因为保险赔付意外,不但要看人,还要看行业。行业不同,费率不同。”撇开保险利益不说。投保人也有对被保险人的信息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违反该义务,按合同法说是属于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保险法中也规定故意不如实告知导致合同无效。即便是过失导致不如实告知,也应该导致合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 但是现在投保单位和身故员工的家属(法定受益人)有这样的说法,他们认为“投保单位和该员工都是以该员工为被保险人的,而且保险公司实际上也是认为被保险人是该员工(使用妹妹身份证投保的该员工,与投保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只是该员工使用了别人的身份证,但实际上就是该员工。现在该员工出险了,怎么能因为身份证上的这种形式瑕疵来否定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认为的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该身故员工利益的意思表示呢? 对此我还存在很大疑惑,请问这种形式上的瑕疵能否影响该案的赔付呢?
发布者:yanbwe 2009-03-3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