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衷心感谢42位律师针对咨询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房屋租赁权不等于房屋所有权已达成共识。现针对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生前提供给法院转交给原告的《代书遗嘱》原文,恳请诸位律师判别第三人林某花处分的是房屋租赁权还是房屋所有权?谢谢!第三人林某花有关“惠琼楼”的《代书遗嘱》如下: 4.5中国海南琼海长坡镇长兴街11号,土地证(93)字第42号,地号(3)一62,房产证号4905 4.5.1我给我所有租约四层的店屋建造在上述所描述的财产给MICHAEL与ERIC,平均的分配。 有律师分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权赁权关系时提及若该遗嘱具有合法性且未失效这一先决条件。咨询人认为,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效。其理由: 1、形式不合法。“代书遗嘱” 是遗嘱五种形式之一。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然而,该代书遗嘱除代书律师外仅有林某花的委托执行人黃丽某一人在场且两个见证人中仅有代书律师签英文名字,未见黄丽某签名,未见遗嘱人林某花签名或按捺手印。《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是羁束性法律规定且“应当” 是“动词” 在这里指法律规定不准缺少的肢体动作即动手又动脑,达到“真实意思表示” 的法律效果。 代书遗嘱是一种要求比较严格的法律行为,第三人林秀花遗嘱见证人是林某花的第四女儿,是继承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其形式不合法。既然与该遗嘱有利害关系的原告对其效力提出疑问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第62号、69号案诉讼标的是“惠琼楼” 权属。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第三人林某花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针对《第三人遗嘱》主张无效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原告如对涉案不动产的处分不服应到文莱国打官司,显然她的“说法” 错误。原告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发布者:惠琼SQR工作室 2014-10-3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