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来自江苏的21岁女孩,我现在想咨询的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民事案件。
我的父亲陆某,与我的母亲于1993年3月17日在当地司法公证离婚。当时我是有父亲陆某抚养。两个月后,母亲与陆某协商后决定,将女儿交给母亲抚养。并由父亲拿出书费及学费。
自离婚后,陆某从未拿出一分钱,不尽抚养义务。
2004年7月9日,我曾利用暑假的时间,向当地法院起诉。事先已与陆某协商过很多次但是他说法庭上见。但是2004年8月23日陆某却没有上法庭。最终以撤诉告终。
撤诉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陆某没出庭,而是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本以为我是由母亲抚养,陆某是要承担抚养费的。但是当时的协议上是写由陆某承担书费及学费,当时也没有书费、学费的发票。
我想问的是:
1. 如果陆某没有由陆某承担书费及学费的协议书,我可以向其索要抚养费呢?(本人认为向陆某是应该的)
2. 如果可以向其索要抚养费可以的话,抚养费是由什么成为依据呢?
3. 如果不可以向其索要抚养费可以的话,是否超过18周岁以后的书费学费也可以向其索要?离婚协议书中承担书学费,一直到我什么时候呢?
4. 学校或书店提供的收据可以成为证据吗?是不是一定要发票?
5. 从长远角度想,陆某死了以后,我可以继承他得家产吗?
非常希望您能给出解答,本人十分感激!
----------------------------------------问题补充:--------------------------------------------------
我上大学的学费是很多的,但是已经超过了九年制教育,也已经超过了18周岁,可以向陆某所要大学内的学费吗?如果我大学后再学研究生等,陆某有义务继续承担下去吗?
发布者:xiao颖儿 2009-04-0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