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与一拆迁户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没有公证,因为拆迁给的地在一段时间内不能转让,所以签定合同时写明办好土地证后等能转让了再由卖方配合过户,买方当时就付清购地全款,之后买方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证并持有土地证,以卖方的名字办理了相关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盖了房子,卖方没有出过钱甚至没有见过这些相关的证件单据。现在房子盖好,可以办证过户了,卖方不愿意过户。
1、当时只写了土地证的过户问题,没有写明之后在上面盖的房子的房产证过户问题,准确的说合同写的是:卖方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但当时上面没有房子没有附着物,这样后面盖好的房子归谁?怎么过户?
2、当时的合同仅有卖方签名确认,没有他配偶的签名,但拆迁户口、土地证、建设许可证也没有他配偶的名字,这样是不是婚后共同财产?
3、合同里注明如果卖方反悔需要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怎么定的?是按目前房屋连土地的市场价来赔吗?
4、现在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并且过户了,但因为卖方不配合过户,我们没有去办理房产证,担心房产证办到他的名下更难要回来,这样的担忧有道理吗?我们应不应该去办理房产证?
5、目前这些条件打官司我们能赢吗?或者大概会打成一个什么结果?
----------------------------------------问题补充:--------------------------------------------------
办的土地证是卖方的名字,是可以买卖的土地证,现在还没有过户。
因为土地证是卖方的名字所以建筑施工许可证只能办成他的名字,房产证也只能办成他的名字。
签定合同的时候这块土地是不可以过户买卖的,但并不是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准买卖,而是有一个时间限制,现在已经可以过户买卖了。
发布者:天天是我的宝贝 2014-11-2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