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肇事者驾驶临时牌的电动自行车沿明秀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我家亲属不行沿肇事车行驶方向左至又横过道路。电动车于我家亲属发生碰撞,致使我家亲属颅脑损伤严重,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左右。并且精神方面受到刺激。
现在,交警方面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根据现场图、笔录、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道路监控录像、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证据,认为肇事者未能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行人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能沿人行横道通过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所以,交警认为我家亲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肇事者违反《道路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过错较小。故,判定我家亲属为主要责任,肇事者为次要责任。
问题:1.肇事者电动车超过国家标准,还在道路上行驶,是否合理,能否按机动车定性。(有临时牌照)
2.肇事者血液乙醇测试里发现有酒精,但是又不能按照酒家处理,是否合理。
3.肇事者对行人造成的伤害巨大,我们认为肇事者是否应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补充:--------------------------------------------------
1.电动车主血液里有酒精含量,能不能算酒驾。
2.为什么电动车主不能算主要责任。
3.想请律师帮助写《复核申请书》里面的法律援引条列。
发布者:sean0822 2014-12-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