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hh2291661873 2014-12-2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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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官员参与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为什么没有人管?
控告信
辽宁省人民检查院:
举报人: 于泳,女,47岁。住址;本溪县草河口镇;
职 务:原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任结算员。
被举报人:1、本溪县国税局徇私枉法,不移交弄事案件罪;
2、本溪县、市检查院有案不查,歪曲事实真相,刻意包庇、袒护犯罪,为贪污腐败人员保驾护航。
3、原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代表张凤忱(现任职于本溪县县委);同企业人员勾结,侵占国有资产,并对受害人进行打击、报复。
4、原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高玉娟。是侵占国有资产、贪污受贿、栽赃、陷害他人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
企业性质:有国有股参与的民营企业(原国有大二企业),转制之后由本溪县陆续注入2个亿的资金维持运营,并由本溪县国资委委派县委工作人员任国有股代表,停产后至今由本溪县政府接管。
犯罪事实如下:
1、本溪县国税局徇私枉法,包庇、袒护企业犯罪;
我毕业于黑龙江鹤岗煤炭财经学校物资管理专业,1988年到本溪草河口化工厂(即现在的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工作,任企业所有入厂材料验收入库结算员一职,在任22年,工作认真负责,为准确做好企业材料结算工作做出了贡献,成为企业物资管理的骨干,并于2004年4月成为企业改制资产清算小组成员。在资产清算过程中,(因为当时我代管仓储业务),具体负责对全厂流动资产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完成后,我们将所有的清查记录做成报表,据实呈报给公司财务总监高玉娟,她指示我们将主要原材料(电石、大盐、原煤)的数量进行削减,重新做表上报,涉及金额超过500多万元。当时我持反对的态度,就遭到了高玉娟强烈的攻击,最后还是被迫屈从。也正是此事为我在2009年6月25日被栽赃、陷害埋下了祸患。
2009年3月31日,我被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莫名其妙地“放假”了,第二天,我应聘到本溪市北方炼铁厂工作。2009年6月25日,我被本溪县税务稽查大队从本溪市北方炼铁厂带回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我问他们带我回来干啥?他们说“你单位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因为所有的帐都是你结算的,并有你的签字,你必须接受调查。”在这之前,财务总监高玉娟给我打来电话说这笔帐与我没有关系。在调查中,办案人员说此案是我所为,并拿出结算凭证来说这上面不是你签的字吗?我一看很惊讶这不是财务人员赵素平的笔迹吗?后经办案人员对比确属不是我的笔迹后将我放回。事后得知,在同案中还有一笔300多万的钢材款也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是套取了资金,该案合计数额近800多万元,已达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标准。没有想到的是,本溪县税务局出乎意料的是对此案只做了罚款处罚。(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2005年3月24日,2006年5月23日两张结凭证为证,还有其它更多的由赵素平伪签的凭证在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财务)。 在此案之后,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又被人告发,还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那么,这么频繁地出现同样的行为,本溪县国税局并没有向司法机关移交犯罪事实,而是简单处理就压下了,是有意包庇、袒护企业犯罪还是同流合污以收取共同利益呢?
2、本溪县、市检查院有案不查,歪曲事实真相,刻意包庇、袒护犯罪,为贪污腐败人员保驾护航。
因为2009年6月25日的案件所致,2009年6月末,本溪市北方炼铁厂老总吴作艺找我说,本溪市北方炼铁厂不要工作上有问题的人,让我证明自己的清白,对此我很生气,于是打电话责问高玉娟,有什么权力以我的名义去作案,她竟然说“因为你干这个活当然就得写你的名字,如果对此事你敢上告,我们捏你儿子就象捏蚂蚁一样,你想好了。”面对恐吓与威胁,我只好忍耐下去,不敢为自己伸张正义。
2009年12月1日,我按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回到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在500多人的培训现场,向当时的人事主管张陆军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他说那必须由国有股代表张凤忱同意才可以,我去找张凤忱办理此事,当我说明身份和来意时,他指着我的鼻子说:“你就是那个告咱厂的人啊?”听到此话,我更生气了,就直接说“我没告,你们可以去调查,这件事你们能做到,不要拿别人的行为来整治我,更别想把我当成替罪羊。”他就是不同意我转出保险关系。
2009年12月8日,我又一次来到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再次找到张凤忱要求转出保险关系,他说“你签定的合同没有到期,想转出必须交3000元违约金。”我接过话头说,“如果说违约,是你们在先,是你们先栽赃、陷害我的,是你们先给我造成伤害的,你们没有资格说我违约。”他于是表态说:“不可能给你转出保险关系,别说是你,就是黑社会来了也不好使。”就这样,第二次还是不欢而散。
2010年2月10日,我会同铁厂另一名(原东方氯碱)职工刘克军一起来到东方氯碱,找到当时任总经理的张伟,请求转出保险关系,他同样拒绝给我转出,理由是我自己必须垫付企业所欠的保险金额。因为我自己不欠费,为什么还要由我个人来为企业承担这个责任,这种做法合理吗?这无非就是刁难、打击、报复!
2013年10月份,接到企业通知,我去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被工作人员告知,我已经被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开除了,什么时候开除的、开除的原因、相关的书面通知,我一概不知。为此,我历经10个月,先去本地劳动仲裁和当地法院请求立案,被告知本溪市、县两级政府不允许接收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多次找到本溪县信访局和主管局(本溪县经信局),最后的答复是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9月26日,我来到本溪县人民检查院和本溪市经侦支队实名举报,从本溪县检查院得到的结果却是税务机关已经做了罚款处理,检查院就不予立案,至于隐匿500多万的国有资产,本溪县检查院认为那是国资委的事儿,与他们无关。并拒绝给我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本溪市经侦支队就是没人理会这个案件,更别谈什么结果。那么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应付货款所套取的这笔资金,这么一大笔的资金去向,本溪县检查院竟不予立案调查,这分明就是有案不查,故意包庇和袒护此案涉案人员,为犯罪保驾护航。2014年10月20日,对本溪县检查院的答复我不服,便来到本溪市检查院控诉、控告处进行实名举报,办案人员说他们去调取本溪县检查院的卷宗重新查办,一周之后,当我打电话询问案件的结果时,办案人员让我打电话给本溪县检查院,说由他们对我的诉求进行解释,针对这800多万元资金的去向本溪县检查院对我的解释是“为了偿还小市新港的贷款”。我们都明白,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由双方财务部门直接划款就可以了,为啥要虚开增值税发票,增加企业应付款的方式来处理呢?如果此事光明正大,还用得着去栽赃、陷害给他人来承担责任吗?这后面隐藏了什么秘密,能调动公、检、法三大执法部门为其保驾护航,并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掩盖犯罪的人又是谁?是不是整个案件的最大受益人?
3、张凤忱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国有股代表,同企业人员勾结,侵占国有资产,并对受害人进行打击、报复,这样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存在,又是谁在为他撑腰呢?本溪县检查院不查处张凤忱的理由是“他接受了企业的任命,就是企业的人”。然而,张凤忱现在还是本溪县县委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务人员,有双重身分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就享有不受法律约束与制裁的特权?
4、高玉娟,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总监,是侵占国有资产、贪污受贿、栽赃、陷害他人的执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一个所谓“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拥有数百万的家产,如果本溪县政府不陆续注入资金,单靠企业自身的能力,会产生这样的富豪吗?如果本溪县政府注入的资金都用在了企业经营中,还用得着去挪用职工的社会保险金吗?本溪县检查院不调查高玉娟的理由是,她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追诉的时效,那么中央反腐败的斗争中还有法律时效的约束吗?整个案件就这样地被保护了下来。这种做法不是与中央长期反腐斗争唱对台戏吗?11月27日,我来到辽宁省人民检查院控诉、控告中心进行实名举报,同样还是不受理,理由是不是他们的权限范围之内,说那是污职罪,可是所有的检查院都有一个渎职局!
希望最高人民检查院能依据受害人所反映的事实,纠正辽宁省人民检查院、本溪市、县三级检查院的不作为行为,让平民百姓能看到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让辽宁人民看得到辽宁检查系统也有一片净土!
此致
控告人:
联系电话:13614148993
2014年12月5日
附;1、本溪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伪签的材料入库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
2、张凤忱国有股代表的任命书复任件一份。
3、本溪县经信局出具的两份关于东方氯碱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于泳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辽宁省人民检查院拒绝受理这个案件,原因是这是本溪县国税局渎职罪,这不归检查院受理,然而每级检查院都设有渎职局,这种理由不也是包庇和纵容吗/辽宁省官场的黑暗又有谁能看到,上面的命令又顶何用,这是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这是受保护的领地,没有什么狗屁公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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