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2246899842 2014-12-27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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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冤!冤重庆市荣昌县法院违法作出的五个冤案!
尊敬的全国各级领导大家好!
在当今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时代为什么在我们重庆市荣昌县还有这么多冤案得不到纠正?以下我向各位领导反映荣昌县法院违法对我作出的五个真实的冤案!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打的就是事实和证据,可是荣昌县法院就是不依法审查证据尊重事实,不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判案,违法作出枉法裁判!老百姓没办法,现只能请求全国各级领导为百姓作主,主持公道!谢谢!
第一个是2006年荣民初字第1488号判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案由是我一家人靠种植蘑菇为生计,因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严重污染把我种植的蘑菇全部毒死不给予赔偿,该公司就串通政府,生产队称如果我不在他们写好的以用工作为赔偿的协议上签字,他们就不要我夫妻到厂里上斑也不赔偿蘑菇损失,并说他们赔不起我的损失,如果赔了我一家就会赔很多家!所以我在他们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他们签订了那份给我一家带来重大损失显失公平的协议,如果当时我不签那份协议我一家人就没饭吃,没地方劳动,该协议依据合同法第52条,53条54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可是荣昌县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该判决不依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侵权责任法第3条,15条,第一,第六项,第二款,第65条,第66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3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2,3款,第129条,规定审案,只引用了民诉法第64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如果您们不相信我说的请您们派人到荣昌法院来审查这五个冤案,或叫晏兵法官拿出8月13日的远程视频录像关看您们就清楚了,最高院接访法官称我的案件不属予最高院受理,叫我向检察院抗诉,并称我与该公司签订的以用工作为赔偿的协议有效,说该公司没有拿刀枪炮逼迫我签协议就是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规定当事人签协议必须要受到刀枪炮逼迫签的协议无效,只规定了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明显不公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协议无效,荣昌县法院法官针对我不服的五个冤案作的判后答疑予法理解释,均不符合判后答疑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官在解释他们为何要不按法律规定不按事实理由判案时都说这是领导叫这样判的,全部法律释明解释都在判决书中,您说向这样的行为叫什么判后答疑?如果他们也是农民一家人靠种植吃饭,被该企业污染毒死了他们的粮食及劳动果实,侵占并毁坏他们的种植场地也不赔偿,叫他们也到厂里上班,工资比别人少一半,比自己搞种植业的收入少了几倍,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以民诉法第64条驳回他们诉讼请求,您说他们该咋办?
第二个是2010年荣法民初字第1412号判的劳动争议拖欠工资一案,我与该公司签订的是格式劳动合同,上面空格处用手写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2千元标准,可是该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2千元,每月只支付1120元工资,我就拿劳动合同起诉该公司,在庭审中该公司把保存在公司的那份与我的合同完全一样的合同撕毁,不拿出来与我对比,只拿别人的空白合同来与我的合同比较,称我的合同与别人的不一样,该主审法官吕凤彬串通该公司称我的合同中在同一条款中出现两种不同内容的约定,还称合同不能用手自己写,显然原被告双对该条款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认为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明确,合同只能再空格处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不能约定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工人只能干活,工资企业可以随便拿,作为该案主审法官应鉴定合同是否真实,应当必须叫公司拿出保留在公司那份劳动合同来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比较才正确,该企业从来不按国家工资调整机制调整工资,也就是不涨工资!我在这个企业干了八年工资每月比别人少一半,合法吗?请问如果签订合同没达成一致意见,不用手自己写,整么叫签合同?该公司为什么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什么要把保存在公司那份撕毁?为什么在庭审不敢拿出来与我对比?只拿别人没有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的空白合同来与我对比,合法吗?该法官严重违反了宪法第42条,第43条,民诉法第43条,刑法第399条,合同法39至41条,第60条,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9条,81条规定,拖欠了我8年的工资,一分钱都不陪偿就以民诉法第64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合法吗?如果说按本案主审法官的说法,与别人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不利,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对自己不利,都可以把它们撕毁吗?不承担责任吗?这位法官太荒唐了,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三,是(2011)荣法民初字第02869号判决书,该案是环境污染房屋搬迁一案,该案政府串通该公司欺骗我2007年签了房屋搬迁协议称签协议就可以搬迁,建房用地是选好的,就在高瓷村,村办公室西侧,当时的补偿标准是能建房的,可是协议签好后政府及公司就不拿建房用地建房,延迟履行搬迁协议三年多,2010年起动搬迁还是按2005年补偿,导致建房造价在原有基础上上涨了一倍多,该判决还判该公司没有责任,请问延迟履行搬迁协议,导致我建房造价增加一倍多的损失应当由谁付责?这次就您说找县法院负责人处理,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他们一至认为该公司没有责任,延迟履行搬迁协议是由于政府修峰广公路拿不出建房用地建房,责任再政府,造成的损失应当找政府处理,可是我找政府,政府又叫我找法院,理由是说我向法院起诉了,应当由法院负责处理,政府不管法院,也不受理打过官司的信访案件,我认为该企业是政府引进的污染企业,我遭受的损失是该企业严重污染行为造成的,搬迁房屋也是政府及公司出面搬迁的,延迟履行搬迁协议拿不出建房用地是政府及公司的事与受害人无关,搬迁户没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依法由政府及公司负责赔偿,我依法诉讼到法院,法院就应当依据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条,第6,7,8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第116条,第124条,第130条,第132条,合同法第112条,第121条,第122条,之规定判决企业及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判决只引用民诉法第64条,错误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导致我没钱付谢德智的建房款,我的房屋至今还被别人非法恶意占有。
第四个 2011)荣法民初字第01477号还反原物判决书,该案主审法官串通被告想在房屋装修部分对我进行敲诈,该案被告见我因元森公司没按新标准陪偿我的建房款,知道我没有那么多钱建房,就以3000元骗取我妻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书,该协议书已被法院确认无效,除此之外被告没有任何协议及合同证明我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据,主审法官串通被告恶意向法院提起反诉,串改反诉状,枉法作出判决,请问这样没有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没有按无效合同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能生效吗?该判决严重违反合同法第58条,民法通则第61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
第五个是(2013)荣法民初字第04145号判决书,该判决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事实不清,引用法律错误,该案避重就轻,我在该案起诉的诉求是,要求该公司陪偿因环境污染毒死了我的蘑菇损失,及蘑菇种植的职业损失费,选址修建蘑菇植场地,及从2004年7月至今的粮食损失,该判决只陪偿了10年的粮食损失,11465.76元,是错误的,既然法院认定了该公司污染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对我的蘑菇损失,职业损失,建种植场地的全部损失,为什么法院要把我这些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主审法官只说了一句话,那就是赔不起我,如果赔了我的损失就要赔很多人的损失,这合法吗?别人有没有损失与垓案有什么关系?主审法官忘记了我一家人靠种植蘑菇为生的重要事实,靠种粮食是无法生活的,如今我的种植行业被该公司污染毁掉了,是该公司严重侵权行为,侵占,侵害了我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本案严重违反了宪法第6条,第8条规定,国家要保护农民合法的多种家庭副业,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利不受侵害,本案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该案不能以2006年的判决引用在此案中,06年判决,判我夫妻进厂上班,作为蘑菇损失陪偿,该判决本身就违法,现在本案是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本案又以06年的判决,审理此案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诉讼请求,就是错上加错,因为现在该公司以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依法要求陪偿损失,及要求建种植场地是合理合法的,因我以前是有种植场地的,也是有很好的职业的,本案主审法官还以我领取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称该公司还在与我妻子履行那份以用工作为赔偿的协议来驳回我的蘑菇种植职业损失费,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赔偿金是我在该公司工作了八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支付的陪偿金,整么会与陪偿蘑菇职业损失挂上钩?我在庭审 中以向法官说了该公司以被关闭了,我妻子也被按排在家待岗,可是主审法官还是以公司仍在履行协议为由,驳回我的蘑菇种植职业损失的诉讼请求,
综上五个案件,荣昌县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严重损害老百姓利益,我没触犯国家法律,老实的搞种植副业靠劳动养活一家人,反而还被当地法院政府串通该公司,把我残害到无法生存告状无门,检察院也以他们有新规定为由,他们称他们的新规定比民诉法后出台,就连法官也没见过,就依据新规定不给我提起抗诉,民诉法第208条,209条,对他们没有用,合法吗?现在我就向被判了死刑一样,我再也没有钱到市理上诉了,五中院的法官称他们从来不批司法就助申请,上诉不交上诉费,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五中院王冬法官还说你开在多贫困证明来也没有用,我不给你批就是废纸一张,现在一家人吃饭都成了问题,我向110报案,110说他们管不了法院!并叫我找县纪委,可是纪委的同志又说管不了!又叫我找县政法委,可是政法委在2014年12月19日约了一伙人叫我去开了一个听正会,他们在会上都说我不对,他们对我的案件对错不按法律规定作任何审查,称政法委不是法官不审案子,会后政法委陈富强主任就不按任何法律依据作出了一份关于邹功建涉法涉诉的五个案件答复意见如下,此五个案件适用法律内容和法律程序均正确。的答复意见,既然政法委不审案子,也不对案件实体对错作任何审查!那么他为什么又在答复意见中称我的五个案件适用法律内容和法律程序均正确呢?我认为这里面有很大问题!是在欺负百姓没有办法告倒他们!在中央四中全会后,最高院提出要让每个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还要让每个冤案得到依法纠正的口号是假的吗?荣昌县法院对错案就是不纠,该咋办?在国家依宪治国的法治社会里整么还有这么多目无国法的政府官员在荣昌县继续残害百姓?他们就是接访一百次,开一百次听证会,不为百姓办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只是忽悠百姓您说有什么用?就像梁远平法官处理元森公司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一样,先是梁法官叫很多人到广顺街道会议室调解三次,可是该公司一分钱都不赔偿,最后梁法官说该公司不买她中调室的账,就叫我算了,事后我就依法起诉该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也就是2013荣法民初字第00281号判决,我的意思是说在我们荣昌县法院像刘向琼这样的好法官太少了,如果我的案子由她来审理结果完全不一样,我向荣昌法院申请过,要求由她来复查我的案件,可是院领导不批准没办法!在国内有很多法院都可以法官与法官相互复查案件,目的就是防止冤案发生!在荣昌县法院为什么就是不行?荣昌县法院太黑了,要找院领导反映问题,根本就找不到人,打电话反映也不接或者把当事人的电话加入黑名单要你永远打不通!在荣昌县法院好法官会受到他们的打打击报复,不赶说真话,因县法院的黑恶势力太强,贪官太多!导致有正义的法官都不赶说出真相,主张正义!请问各位领导国家宪法及法律还保不保护老百姓利益及生存的权利?请问我应该整么办?应该向那个部门反映?请求各级领导给我作主,主持公道!谢谢! 环境污染受害者,邹功建,电话1590932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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