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709843195 2015-01-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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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
我于2013年9月14日购买商品房一套,签有购房协议建筑面积130平米,每平方2100元,总房款27.3万元。售房部经理称 2013 年十月份就交房,并声称有预售许可证。我于2013年9月14日到2014年1月11日,预交房款定金共计19万元。我2013年10月份去催交房,他们说到2014年2月份,我2月份又去催交,还没交。一直于2014年7月底去催房时,才发现开发商与我签订售房协议时没有预售许可证,且建筑面积从130平米增变为144平米,多出14平米。我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欺骗我交房款定金19万元,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我对开发商的诚信提出质疑,要求退房,但被告态度恶劣,不给退房。经房管局协调,被告分别在2014年9月16日退房款2万元,10月27日退房款3万元,后定于2014年11月15日退余款。2014年11月15日后我曾多次找开发商催退房款,但开发商以经济困难没钱为由,拒不再退款。如今,开发商为躲避债务失去联系。
我想向法院提起诉讼,能要求双倍返还我剩余房款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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