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长旭 2015-03-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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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作为咋办
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1999年5月,于长滨在瓦房店市工商局注册了瓦房店市天鼎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总经理。由该公司投资50余万元,建立了瓦房店金三角花鸟鱼综合市场.2005年9月于长滨离开瓦房店市,2001年公司委派候德成为该市场负责人,负责市场的经营管理。
2011年11月9日于长滨回来清理公司资产时发现,该瓦房店金三角花鸟鱼综合市场被公司委派管理人员候德成非法占为己有,再查发现,候德成于2007年9月伪造印章、公文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工商部门注册,非法将市场过继在其名下,完全侵占为己有,每年侵吞公司收入350余万元。
2012年8月我受于长滨委托,以书面形式向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候德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印章、伪造公文、霸占市场、侵吞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要求立案。
2013年元月,经侦大队给我以口头答复是侯德成涉嫌犯罪不属于本部门管辖。2013年1月21日,我以书面形式向刑侦大队报案,栾廷海队长(现副局长)受理此案。开始栾队长及办案民警姜殿华却以“找不到印章无法鉴定”“工作忙”“没时间”“领导没研究”为借口一拖再拖,应立案但拒不予立案,不予出具法律文书。
2013年6月14日上午,我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王佳明副局长办公室请求依法立案,王说“此案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为由拒不答复。《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要迅速开展初查工作,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二位副局长无视法律,公权私用,明目张胆地不作为,丧失了执法者执法为民的原则。
2013年9月24日,我再次以书面形式到瓦房店公安局报案,经侦大队受理了此案。2013年11月2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坚定中心《瓦公(刑)鉴通字(2013)574号》通知书证明侯德成提供瓦房店市工商局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上的印鉴均为伪造,可是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顽固不予立案,理由是该公司印鉴没有原始备案,后经我们千方百计努力查找,在2014年1月我们提供了印鉴原始备案所在大连市公安局,瓦房店市公安局再次对印鉴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与第一次一致。但至今仍然坚持不予立案。
瓦房店公安局王佳明、栾廷海副局长多次主持开会以研究此案为由,绞尽脑汁在帮助被控告人候德成不予立案,因为此案牵涉了一大笔钱(市场每年收入350余万元累计收入2000万以上),在王佳明、栾廷海强权的野蛮压制下,是非标准发生了扭曲,公正缺乏保障。失控的权利总是这样,不管事实和证据如何,不予立案早已被王佳明、栾廷海二位当权者注定好了,正义和公正在瓦房店公安局无法得到支持。
被控告人侯德成霸占市场多年,瓦房店市公安局栾廷海副局长,原单位是瓦房店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所长,与候德成霸占的市场是邻居。2012年6月候德成在办公室一本正经对我讲,市场的停车场也是于长滨投资建的,被派出所占用了,后来我找栾所长协商将停车场要回来,将停车场扩建成市场,栾所长可以给我做证,可见他们关系非同寻常,栾廷海执意包庇候德成不受立案侦察、起诉和审判,放纵犯罪嫌疑人,免得“拔出萝卜带出泥”起到自我保护、掩盖自己的丑陋面目。
2014年2月17日,我到经侦大队吴队长办公室咨询,吴说2月28日前书面答复。我先后往返几十次从大连到瓦房店公安局催要结果,都扫兴而归。最后在市公安局的催办下瓦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27日他们竟然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就是所谓“不予立案”来自肮脏权利的最好诠释。“决定”那么虚弱无力、荒唐无稽、不合情理、法理、当权者无视法律时,所谓公平公正绝对只是空谈。
后来 我依法又到瓦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于4月7日作出维持原决定,我又去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市局4月21日作出决定,撤消(瓦)不立案(2014)003号决定。我数次去瓦市公安局找答复。到2014年11月才给立案。
又近4个多月过去了,瓦市公安局栾廷海副局长、以继续工作为名,实则鼎力帮助侯德成免遭惩罚,逍遥法外而使尽浑身解数。栾廷海操控者运用权利一手遮天、肆意妄为,充当保护伞,在法律和人情利益之间权利总是站错队,总是不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手握重权的副局长以为天下“莫余毒也”而得意忘形,栾廷海恶意不作为、斗胆渎职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毋庸置疑,应对其问责和惩处。
另:被控告人侯德成,于6月21日、23日、27日、7月1日多次与我联系,先给300万人民币,而后每年给40万元,只有心怀鬼胎做贼心虚的人才会为自己的卑劣行径感到心虚。
上述材料句句属实,。请问下一步如何办。
说明人:王长旭
联系电话:13700097757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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