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从2001年12月到2013年5月被该公司辞退。2004年6月该公司请我回公司上班,2006年元月该公司派我到外地分公司上班,2014年至2007年元月外地分公司被转让,我回武汉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每月给1000元生活费让我待岗。2015年2月16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没有按最后工作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而是按每月应发工资,还不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工作年限只计算期间2004年6月至2015年元月。社会保险费2002年至2007年公司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费,2008年至2012年2月公司报销了我养老保险,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公司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我发现公司停止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我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就是不同意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
要求1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我是否能按我2013年2月至2014年元月的平均数计算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3100元计算,工作年限是否能从2001年12计算到至2015年元月,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2012年至2007年,2014年5月至2015年元月这两个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我是否能要回。
3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补充:--------------------------------------------------
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是否能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资是按2004年,2013年或2014年标准计算
发布者:987asd2015 2015-03-04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