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feifei10 2015-03-20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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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2014年8月31日下午16时05分,当事人丁先生接到手机显示为“4006065500”并标示为京东商城客服热线的电话,称“丁先生于京东商城购买了一件车载电动充气泵,由于客服人员是新来的,误将丁先生的信息录入为批发商,并绑定一份京东商城的批发商供货合同,从丁先生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扣款,费用为每月500元,一年6000元,现京东商城管理人员发现该问题,需丁先生与中国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配合,撤销该批发商合同,取消扣款,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自称为京东商城客服人员的人随即向丁先生核对了丁先生的身份信息,购买商品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无差错。
丁先生同意后,接到手机显示为“02195533”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来电,称由于京东商城的过失,导致丁先生的银行账户存在扣款的风险损失,需丁先生配合取消合同减少损失。由于丁先生心存疑虑,没有同意,挂掉电话后,丁先生随即拨打京东商城客服电话“4006065500”,向京东商城客服人员进行询问由于丁先生在京东消费购买商品,客服人员误录入信息并签订合同进行扣款事件,京东客服人员询问丁先生,给丁先生打电话的客服热线是什么号码,丁先生回答称是“4006065500”,在进一步讯问后,客服人员称会在24小时内为丁先生安排客户服务专员进行处理(有京东商城提供的电话录音为证)。在丁先生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挂断电话后不到一分钟,又接到手机显示为“京东商城服务热线4006065500”的电话,该人员说:丁先生你好,我是京东商城客户服务专员,您向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反映的问题,现在升级为由我专门为您处理和解答。随后要求丁先生配合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将合同取消并进行相关操作。
由于丁先生是京东商城金牌会员,在丁先生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并进行安排处理,并对京东商城的绝对信任的情况下,丁先生按照自称京东商城客服专员和中国建设银行客服专员的提示下,进行了相关操作,当发现账户内8万多存款不翼而飞后,丁先生发现被诈骗并马上报警。
在2014年9月1日晚,丁先生与京东商城客服结束通话后28小时后,丁先生再次接到京东商城的客服电话,手机显示为“0527+电话号码”的客服电话,询问丁先生是否接到诈骗电话,是否遭受到了经济损失,资金流向是否流向京东商城账户,丁先生就事实进行回答后挂断电话。(有通话录音及通话记录为证)。丁先生认为,丁先生在给京东商城打电话的过程当中,并未提到自己被诈骗,并且京东商城存在严重过错。
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京东商城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审过程中,京东商城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京东网站《关于假冒京东客服诈骗的声明》,二是京东商城与丁先生的通话录音。而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却对案件关键证据以及事实只字不提,实属事实不清。
丁先生随即提起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丁先生认为:在丁先生拨打了京东商城的客服热线4006065500,告知客服人员自己接到了4006065500电话后,京东商城的客服人员在明知丁先生接到的电话绝对不是其客服电话的情况下,仍然不告知丁先生这一情况,导致丁先生误以为该电话就是京东商城的电话而被诈骗,京东商城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围绕该主张丁先生举证包括:1、丁先生手机通话情况截屏照片,该照片显示:无论是在丁先生接到4006065500电话时,还是拨打4006065500电话时,丁先生手机显示的均为同一电话,在接听或拨打时丁先生并不能区分是否是诈骗电话。2、丁先生代理人与京东商城客服人员通话记录一份,该通话记录中清楚的表明京东商城一方明知自己的客服热线4006065500只能呼入不能呼出,如果用户接到该号码的呼入电话一定是诈骗电话。3、关于给丁先生提交的声明的反驳证据:正常浏览京东商城网页视频资料两份,证明在京东商城网站上根本无法找到该声明。
另外,京东商城一方一审时对此提交的二份证据包括:1、京东网站《关于假冒京东客服诈骗的声明》,根据该声明恰恰说明了京东商城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因该声明中明确说明了其4006065500号码的热线电话只能呼入,外呼不会显示4006065500。该声明下方也写有“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可拨打4006065500”。这证明京东商城一方是明知丁先生一方是不可能接到4006065500电话的,如果接到一定不是其客服热线。庭审中京东商城代理人陈述根据该声明可以说明京东商城一方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但该声明经当庭在法院核实确认,京东商城一方自2011年至2014年共计在其网站发了五次这样的声明,而且需要先登录京东快报,然后在搜索栏输入诈骗二个字才会找到,这样也算是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吗?2、2014年8月31日丁先生被诈骗前与京东客服热线4006065500通话录音一份,根据该录音内容体现,丁先生明确告知了被上诉人一方自己接到了4006065500的电话,但京东商城一方在询问了二遍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告知该电话不是其客服电话。4006065500电话只能呼入,不会外呼这一事实只有京东商城客服人员自己知晓,这也是京东商城一方自己制定的模式,并非丁先生应当知道的正常状态,丁先生对此根本无从知晓,更无从判定自己接到的电话是诈骗电话还是真实的客服电话。而丁先生完全是基于对被上诉人一方的信任,基于相信这个电话是京东商城的热线电话,才会根据提示进行了操作,造成了损失。而京东商城在明知丁先生接到的不是自己的客服热线的情况下,在明知存在诈骗的情况下,却不告知上诉人该情况,具有明显的过错,该过错与上诉人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二审过程当中,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却表示,丁先生被诈骗存在过错,京东商城没有在24小时内进行回复,并且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存在过错,但是要考虑现在社会进行网络诈骗的很多,冒充银行、法院、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淘宝等进行诈骗的行为有很多,如果判丁先生胜诉,那以后其他案件是否也要这样进行宣判。故法院要求进行公开审理,进行网上直播,而京东商城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审理。(以上均有相应证据为证)
丁先生认为,现在诈骗电话是很多,但是国内暂时没有像丁先生一样,先给客服打电话进行投诉,随后京东商城存在过错的案例,在丁先生第一次与京东结束通话后不到一分钟,就接到自称是京东客服的诈骗电话,并且知道丁先生与京东客服进行了通话,随后进行诈骗,并且知道丁先生的一切信息,诈骗犯是如何知道的?这值得大家思考!另外,法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不是保护某些大型企业的保护伞,应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每一个被诈骗的人都给相应企业的真正客服打了电话后,企业存在过错被诈骗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连这些企业的客服我们都无法相信,那我们公民作为消费者,还有什么保障?
京东商城是否存在法律责任,是否应该承当应有的责任?法院应该如何判决?这值得我们进行思考!我相信国家、法律会保护公民权益,如果法院仍坚持一审那样进行判决,我们支持丁先生继续下去,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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