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斌554777273 2015-04-2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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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比邻关系
请问有关老师,物权法里的比邻关系,邻居是东西邻居,农村中邻居建设高层,阻碍家里的采光权之类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吗?可以阻止一下。
相关问题
有关物权法相邻关系,急急急!!!
一案情:
甲与乙均住于某一小区一栋四层楼内,对所居住之房屋均有私有产权。该楼每层居住两户。甲住四楼,对四楼之两套房屋均具有产权,乙住同一门洞之三楼。甲乙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争议。
(一)甲于2004年冬将三、四楼之间三楼以上第二个楼梯的台阶处用木版封死,在上面留一仅供自家出入的小门。乙认为甲封闭楼到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阻断了消防通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在反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05年,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拆除封堵的木门。
(二)甲乙所在...
发布者:王冠贤1006 2008-09-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物权法来宣判合理吗?
张某(男)和姚某(女)均是离异后单独生活,1999年11月份正式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到2008年10 月分开,姚某把存款和房产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全部带走,此房产为张某与姚某在2007年同居期间出资购买,(张某诉称由两人共同出资,姚某诉称由她自己出资,)但是买卖协议签的是姚某的名字,
现房子由张某居住至今,现姚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归还房屋的使用权,
一审按照物权法判张某败诉,让张某在限定的日期内将所占有的房屋交还姚某
请问:这种按物权法判决有效吗?是否...
发布者:水若寒 2010-11-29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
发布者:zhu_199151 2010-12-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夫妻婚后财产归属与物权关系
夫妻婚后买的一套房产,上面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如果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岂不是违反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呢?这个时候该如何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原则的关系呢?谢谢!!
发布者:LhQ6659 2011-03-2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8)
关于下房和主房的物权关系
我继承房屋,调解书标注该房地址,没有提到下房,房本没有下方信息,购房合同其中一条该房租赁时按图其中包括整楼的下房图,调解书还有一句是除该房外的其他财产归对方,还写明了我父亲名下财产的明细,没写下房,但现在对方非说下房是他的,并强行换锁和出租了,请问该下房应该属于我吧,起诉证据足吗?(当时是根据主房分的下房,也付了款,但没有单独合同,只有发票) 有我名下的该房的房产证,和上面讲到的调解书,和购房合同,主房已经执行归我,了,下房应该是主房的配套设施...
发布者:镊笑平 2011-07-2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关于下房和主房的物权关系
我继承房屋,调解书标注该房地址,没有提到下房,房本没有下方信息,购房合同其中一条该房租赁时按图其中包括整楼的下房图,调解书还有一句是除该房外的其他财产归对方,还写明了我父亲名下财产的明细,没写下房,但现在对方非说下房是他的,并强行换锁和出租了,请问该下房应该属于我吧,起诉证据足吗?(当时是根据主房分的下房,也付了款,但没有单独合同,只有发票)
发布者:AAk5126 2011-07-3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如何理解物权法103条“具有家庭关系”?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夫妻是家庭关系,那么小夫妻与其父母(与老夫妻共有不动产)这也是属于“具有家庭关系”吗?
发布者:lshsxh 2011-12-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材料中地上物权属为2人的真实意义和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求助!1987年我与前妻婚后在她父亲废弃不用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当时经村委会同意(也有人情的关系),没有什么手续和书证,地点在天冿东丽区,当时她是农转非职工,我是天津市内的,此房屋于1990年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上土地使用者填写的是我前妻之名,地上建筑物权属为2人、居住人口为3人。1997年我前妻背着我串通公证员为其伪造了我的弃权声明(有司法笔迹鉴定证书),将房屋赠与了她的父母,2001年其父母去世前她怕房子落入他人之手又从...
发布者:WAA安安 2012-03-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物权保护纠纷与遗产关系牵连大吗?原物返还与遗产是否无关系了呢
小平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但是母亲购房时小平没出资,而小红出资了,现在小平告小红,小红是否有理呢
发布者:xuenv1963 2012-11-0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2)
求解:以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
以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物,符合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现正在法院民事诉讼,法官认为“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官正在为难是否判决为抵押物权成立,即债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有优先权为难。请高手赐教此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不甚感激! 请教具体的法律依具。
发布者:NPJOXY 2013-10-09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