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
我在单位购买了我们单位盖的房子,当时签了一个合同,合同里规定是产权房。
交的是30%的首付,单位当时说,要去办房产证,办房产证之后,再来交剩下的70%的房款。
之后,单位一直也没有办下房产证。
今年是2009年,最近,单位的人找我们所有的业主开个会,说房产证肯定是办理不下来了,而且说,单位的这个房子要转给别人了。希望我们搬走,并只是把我们的首付款返给我们,没有其他的赔偿。
我想问一下: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条款,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按照产权房的利益,给我们赔偿?
谢谢!
----------------------------------------问题补充:--------------------------------------------------
补充说明:
我们单位和某大学有关系,盖的房子是在学校里面盖的。
办不下来产权证是因为,土地是教育用地。
是不是说,我们的合同是无效的啊?
发布者:thomas 2009-05-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