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晨光 2009-05-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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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
07年08年时他一共借我八万元,当时他是进货当周转金,说是几天就还,一直到现在没还,公司倒闭,人去广州,打电话不接。我现在请求法律帮助。
相关问题
民事借贷纠纷
放贷人乘人之危单方索要超高利息要挟债务人还款,延期一天利息三百,债务人作为原告可否起诉放贷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就放贷人和债务人的借贷纠纷。放贷人明知现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乘人之危单方索要超高利息要挟债务人还款,并以延期一天利息三百要挟纠缠
发布者:啊cai 2011-07-0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三方民事借贷
三方人分别为甲、乙、丙。当初是丙需要钱,让乙帮忙筹资。乙就去找钱,找到了甲,于是在08年10月10日乙向甲借了10万元(2分钱的利,之后在09年5月涨为5分5的利)说自己使用并立了字据。然后把钱全部借给丙。(利全部为丙在偿还)到2011年3月光利息就还了11.7万。现在甲为了讨回10万元将乙夫妇起诉要求归还当初借的10万元.当初钱是给了丙,乙无力归还,所以乙认为这钱应该让丙归还。乙的朋友说现在乙如果把丙起诉,可以两案并开,把责任转到丙身上。乙不知该怎么办。所以,咨询一下...
发布者:liu154595173 2011-07-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在网上发布的《民事借贷》中提到姓名 可不可以依法消去
在网上发布的《民事借贷》中提到姓名 可不可以依法消去
发布者:handongchu 2011-07-04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民事借贷案件
我欠一个生意伙伴2万块钱,现在借条到期了。我又无力偿还,现在他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我名下什么东西都没有。法院会怎么判!谢谢大律师,请帮忙回答我!
发布者:shoujiqing 2011-07-0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周振同、李福合与被侯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有徇私之嫌
一审二审都已经查明周李二人借款事实明确,其辩解借款入股实为谎言。一审明确判决周李二被告返还借款和利息。可为什么我手拿借据却不能追回借款?二审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认定借款被部分归还比较适宜!!!!法律是严肃的怎能如此儿戏???导致我的款项无法追回,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若愚先生 2011-07-08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民事借贷纠纷
家父重病,家中负债累累,我妈为家决定用房产借钱做生意.2009年一熟人主动说帮我妈找人用房产证贷款,一天找我妈签字.我妈不识几个字,也没注意看,以为是帮自己借钱.签字时,放贷人在场,却没有会面,签完后说熟人还没到场便叫我妈先回了.事后说没有借到钱,其实已经贷10万块钱高利贷给自己.再三追问后,2010年才说被自己抵压给了某私人.我妈不懂,以为在私人那里应该没事,只是叫她尽快把房产证退还.直至2011年都没有还回,到房产证管理处咨询才知此抵压一事.办理手续齐全,但所有证件复印件都...
发布者:31868086 2011-07-16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发布者:kaonikao123 2011-07-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洛民终字第1757号
原告高和平,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忻洪雷,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
发布者:kaonikao123 2011-07-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O年 四...
发布者:kaonikao123 2011-07-2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媛 媛
发布者:kaonikao123 2011-07-26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