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们这里一般合同期内占用盐田的话,政府几年来一直按每公亩750元支付盐田补偿。2009年政府计划全部占用,实际却占用了一部分,蔡一村把已占用的补偿全部执行原始合同归属了潘军,剩余的盐田可能很长时间内占用不上,按法律蔡一村怎样才能让潘军交还蔡一村盐田土地?需要补偿的话,按什么标准补偿,问题是已经承包到期了,实际盐田资产价值根本达不到政府每公亩750元的标准。原始合同内容如下: 盐田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镇蔡家扬子一村(甲方)代表人:蔡美聪 承租方: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炮兵学院农场(乙方)代表人:吕维家 甲方为支援部队建设,经寒亭区央子镇人民政府同意,愿将村属未完工的盐田出租给乙方。为保证盐田的开发使用。达到军民共建、互惠互利的目的,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形式:甲方提供未完工的盐田;乙方继续施工,生产并定时定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租赁时间:一九九0年十月至二00五年十二月。 三、盐田位置及面积:盐田位于崔家河西岸,南邻肖家营乡地界,北靠寒亭第二盐场盐田,西与肖家营盐场紧邻。占地面积约8000公亩,使用面积5200公亩。 四、租赁费1、款额:甲方同意按5200公亩计算租赁费,每年租金如下表所示 年度 90年 91年 92年 93-2005年 款额 无 免 7.8万元 7.8万元∕年计13年 2、租金支付时间:租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乙方即向甲方提前支付一九九二年的租金柒万捌仟元。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十二月份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的租金柒万捌仟元。 3、因地震、台风、海潮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盐田减产或停产,甲方应减免当年租赁费。若盐田因自然灾害毁坏,甲乙双方互不究责。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双方应发扬拥军爱民、军民团结的光荣传统。 2、甲方于一九九0年九月底将崔家河西岸未完工盐田已交给乙方使用;负责解决盐田修建进出道路对外交涉事务,并积极协助乙方进行盐田施工。 3、乙方应在潍坊市寒亭盐业公司设立户头,户名为合肥炮兵学院农场。乙方应将所产的盐经盐业公司销售并自行结算货款。 4、租赁期间出现的土地、道路及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积极主动配合。 5、土地税收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进行处理。 2、甲方若中途终止合同,应按乙方的一切投资合计款额赔偿乙方损失。 3、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应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七、其他: 1、在租赁期满前半年,双方应及时协商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 2、乙方在盐田投入的房屋、设备、材料、工具、生产生活设施等,其产权归乙方所有。 3、如遇国家或有关单位征用租赁盐田土地时,由甲方负责协同乙方向征地部门办理赔偿乙方损失等事宜,甲方并按比例减少租赁费。 4、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同等的经济合同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并公证后生效。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此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536-7575266 邮箱caimingchen710430@163.com qq号1822134307
发布者:caimingchen 2011-02-2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