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kfsunq 2011-02-2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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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河南省高级法院违背法律的裁定书
我不服开封市中级法院(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有十五处与法律相违背之处;我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2010)豫法民申字第00698号《裁定书》,以“亦无不妥”驳回我的再审申请。请看开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到底“妥不妥”?河南省高级法院该不该再审?
1·开封市中级法院判决“补发孙强1995年3月至退休之日工资”。可是单位既不欠我1995年3-4月工资,我也没有此诉求。
《民诉法》规定“判决超出诉求的应当再审”。
2·开封市中级法院判决:“1995年3月至退休之日发给孙强最低工资”。可是豫劳社劳资(1995)29号文件规定:“开封市从1995年8月1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法释(2008)14号文件规定:“违反法律溯及力的应当再审”。
3·开封市中级法院认定:“孙强要帐期间未从事本职工作,所以补发1995年3月至退休之日最低工资”。
要帐是领导安排的本职工作,不是我的过错。既使有过错,按劳部发(1996)100号文件“扣发工资不得超过20%”。给我最低工资,相当于原工资扣除80%。
法释(2008)14号文件规定“确立民事责任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
4·开封市中级法院判决:错误开除期间“补发最低工资”。
劳部发(1997)15号文件规定:“开除处分被撤销后应补发工资”。补发最低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法释(2008)14号文件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
5·河南省高级法院认定:“二审法院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给孙强补发工资,亦无不妥”。
劳部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生产正常,效益增长的单位,不得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1998年11月26日《开封日报》报导证明:“开封机电公司效益居全国同行业第一名”。
法释(2008)14号文件规定:“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
6·本案(2010)豫法民申字第00698号《裁定书》,与另一案(2008)豫法民提字第60号《判决书》,同样案情,同一审判长王克磊,却同案不同判。本案认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亦无不妥”;另一案却认定:“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发不当”。法官有法不依,“量裁自由度”也太大了!违反《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2009)汴民终字第505号《判决书》和(2010)豫法民申字第00698号《裁定书》,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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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合安 2010-12-0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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