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qq454211743 2015-05-1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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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济案件
公安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济案件,不移交,不起诉。一年多不传唤。取保保证金退还,暂扣款无任何说法。我国刑诉法和公安有关办案的规定,为何没有取保候审案件办结的具体时限。这跟立法的原则和宗旨极不协调,这么长时间了,难道立法和司法人员不清楚。本人唯一查到的就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1995年有取保最长6个月的办案期限。国家层面的或者公安内部的似乎就是一个死结。不知道法条是拿来解决问题的,还是有关机关和个人的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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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轻伤案件已达成协议,公安机关还能取保候审吗
互为轻伤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已达成协议和谅解,但公安机关还未结案和解除取保候审,请问公安机关合法吗?
发布者:zzV3217 2011-12-2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因涉及经济案件,目前取保候审的时间快到了,案件还没有解决,该如何处理
2011年5月中旬,因为涉及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案件到目前还没用得到解决,在2012年5月12号收到公安局的通知传唤书询问。因为本人在外地,没有即时去公安局,请问,会有什么后果,(2) 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是2011的5月中旬,取保候审的时间为一年。现在时间已经快到了,在收到公安局的传唤书。能不能在取保候审时间到的那天再去,案件内容如下(2011年因为跟人合伙盗取公司财务,本人涉案金额为1.5W。在2011年5月。本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所得金额1.5W,后。得...
发布者:haguai 2012-05-1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经济案件,取保候审的时间快到了,案件还没有解决,该如何处理
2011年5月中旬,因为涉及经济案件,取保候审,案件到目前还没用得到解决,在2012年5月12号收到公安局的通知传唤书询问。因为本人在外地,没有即时去公安局,请问,会有什么后果,(2) 因为取保候审的时间,是2011的5月中旬,取保候审的时间为一年。现在时间已经快到了,在收到公安局的传唤书。能不能在取保候审时间到的那天再去,案件内容如下(2011年因为跟人合伙盗取公司财务,本人涉案金额为1.5W。在2011年5月。本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所得金额1.5W,后。得...
发布者:haguai 2012-05-1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取保候审7个月公安通知进去结案案件没有送到检察院想知道进去是
取保7个月左右昨天收到公安通知这周内进来结案想知道有没有事情
发布者:杨柳毛 2012-07-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公安机关应该在案件的什么程序没收取保候审金
一起盗窃案件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起诉环节,马上进入法院环节,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到外省,请问;公安机关可以在检察院起诉环节没收取保候审金吗?
发布者:江华同志 2012-08-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
取保候审到期了,案件到法院了,现在可以去要求公安撤销取保吗?
上周五收到传票本来说要开庭了,但是后来通知不开了,但是本周五是最后1个工作日,取保候审到期是周六,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撤销取保吗? 没人回答吗
发布者:kudi 2012-11-3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跨省案件:取保候审结束后,如果要再传唤当事人,是不是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跨省案件(当事人是广东省的,在广东省内销售假冒商标,但是被江苏省公安机关过来广东省抓的,从来没有在江苏销售的):现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如果江苏公安机关想要再传唤当事人录口供之类的,是不是要向当事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然后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录口供之类的? 现在年满已经取消取保候审,但是还不给结案。
发布者:gyg666gyg 2013-07-1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公安机关应该在案件的什么程序没收取保候审金
一起职务侵占案件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起诉环节,马上进入法院环节,但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外出到外省,请问;公安机关可以在检察院起诉环节没收取保候审金吗?
发布者:renyijia 2013-08-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律师,您好!在公安机关已经撤案的案件,现在办理取保候审,请问
律师,您好!在公安机关已经撤案的案件,现在办理取保候审,请问以后还会不会再被拘留?为什么已经撤案的不直接放人,而是办理取保候审呢?谢谢!
发布者:短信用户 2014-07-3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7)
为何公安取保候审案件没有移交检察院的时间限制,也没有结案和撤案的时间限制
为何公安取保候审案件没有移交检察院的时间限制,也没有结案和撤案的时间限制。具体的案件本来就应该有始有终。这法条也许在客观上给了有关部门胡乱执法的空隙!法条是防止和打击违法,并不是允许从某一事件违规向另外一个违规事件过渡!事实很多的错案就是给予了有关部门太大的权利。这不仅是法治的悲哀,国人的悲哀,更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悲哀!文明法治的社会,却有这种一点也不合时宜的法条长期存在!
发布者:qq454211743 2015-01-2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