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底购买了一套住宅用房,并签订了初步的购房合同(现已被开发商收回),根据当时国家政策首付20%。
2010年4月接到开发商通知,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并在开发商的要求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资料。然而,按揭一直未办理下来,直到2010年9月被通知根据国家政策调控需要首付30%,按开发商的要求补交了首付房款后,直到收房日期贷款也未下来,而导致未按时收房。
2011年2月接到贷款下发通知后,去准备收房时,被告知物业管理费缴费开始时间是2011年1月,对于我本人不能接受。于是便找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调,他们给的说法如下:
物业公司:物业费是按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开始收取时间2011年1月1日)统一收取,他们是在按规定执行。
开发商:房屋贷款未按时发放,不是开发商的责任,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控原因。
我本人的期望是物业管理按实际的通知收房日期开始收取就行,但是和物业公司部能达成一致,本人看法如下:
1. 作为业主的我没有接收到物业公司的任何收房通知(由于房屋按揭未发放,物业公司根本就没有发收房通知)。
2. 房屋贷款未按时发放而导致不能按时收房的责任不在业主,其主要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因此,想咨询一下:
1. 我本人应该找谁(开发商、物业公司、银行)来处理比较合理 ?
2. 如果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对于我所描述的未按时交房的情况是属于违约的吗(整栋房屋时按时竣工,部分业主按时收房,部分业主是由于按揭款未下放而未能按时收房) ?
----------------------------------------问题补充:--------------------------------------------------
补充:本人认为:国家政策的调控不是主要原因,2010年9月追加首付款,按照正常的流程在2010年12月前是可以办理完贷款流程的。然而,贷款未难按时发放,应该是开发商或者银行之间出现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办事不力。
发布者:AllenZeng 2011-02-26 状态:已解决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