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南殷村村民,今年56岁,1982年年底结婚,户口一直没有迁出,1983年丈夫于洁清的户口就迁来落户,婚后生育的两个子女都是南殷村常住户口。长期以来,我们一家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产.生活,1994年分了承包田,至今还在耕种。
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又没有其他工作,承包土地就是我们基本生存.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我们一家四人的户口既不是"悬挂户",也不是"空挂户",更不是"人户分离",而且一直履行着村民小组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以前的村民选举,生产队出工,摊工,摊费用一次没有少过,理应依法与本村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益,对照这次村委员的分配方案我们一家四人全部够得上条件,就因为我们是所谓的"姑娘户''''"外来户'''',村委会以村民代表的大多数表决,剥夺了我们一家人参加分配的权利。
出台村规虽民主
条款内容要合法
南殷村委会的讨论决定,仅仅是多数村民利用形式上的民主程序,虽然保证了分配决议程序的合理性,却直接侵害了我们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违背,我们多次找村委会干部交涉都无济于事。
象我们这样的情况有没有参加南殷村土地收益分配的资格,找那个部门来关心农村妇女这些弱势群体,还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尊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给农村妇女一个真正的权益保障。 泰兴镇南殷六组 殷习琴 于洁清 (手机15961012670)
2011年2月18日
发布者:于洁清 2011-03-0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