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君原是国有银行职工并兼任银行下属公司负责人。1993年其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又以公司名义将10万元转借给其朋友,借期半年,写有借条,还有朋友土地证作为抵押(未办正式抵押手续),但后来多次催要,朋友拒不归还,某君屡催无果于1995年自己归还贷款1万元,又担心被追究责任,随即外逃。该公司已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注销,2000年某君被网上追逃,2010年被捕。
司法部门将其初步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其家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应该只是工作失职,理由是:1、有正式借据,手...
发布者:LYD618 2010-07-17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