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676059983 2011-04-2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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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定
我是1995年通过人事部门下达指标,从学校分配到州总工会工作的。根据当时的政策以及单位编制状况,我被定岗为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当时州总工会只有两个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机构改革后,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改称为行政工勤,这是铁的事实,毋庸置疑。但是,今天我的身份被人为的模糊,荒唐的事情、牵强的理由让人哭笑不得!工作十六年,身份居然被人为的搞掉了,我真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竟然发生在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神圣使命的工会身上。诸多疑团始终困扰着我: 一、单位告知。档案里没有我95年由学校分配到州总工会工作的《通知》,于是我的身份就有了疑惑。档案不在,不知道是我的责任还是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档案不在,难道就能够否定事实,在我的身份问题上作文章吗? 二、单位解释我的编制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混岗,而且以这种现象各单位都普遍存在作为证明。而就是到了一九九八年甘孜州总工会也只有两个行政工勤编制,行政工勤编制人员也只有两人,怎么混岗?直到2009年才增加了事业工勤编制,难道我混了十多年之后又变成了事业编制?混岗的前题是什么?如果没有编制,能够混岗吗?单位可以以混岗为由随意改变一个人的身份吗? 三、我的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中:1、甲方名称都是甘孜州总工会;2、签字的都是当时的法人代表:陈仕全同志;3、都是甘孜州总工会签章。这难道不能证明我的身份是行政工勤(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难道这些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吗?可以随意否定吗?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第三份合同难道不应该是第一份、第二份合同的延续吗?难道十年后单位可以在毫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可以把我从行政工勤人员的岗位上解聘吗?错用《事业聘用合同》作为续签合同难道是我的责任吗? 五、机改后,我的工资一直是行政工勤工资,而且性质一栏是机关技术工人。怎么现在工资是行政工勤、身份却是事业工勤,到底是谁在违法乱纪?单位相关人员曾经向我解释说我可能是没有编制来单位的。国家给我发了16年的行政工勤工资,而我居然没有编制?有这样无法无天的事吗? 六、我2006年填了一份《甘孜州机关工勤人员自查表》,当时机关领导和组织部门都签了字。 即:“情况属实”和“同意审核组意见” 2006年机关根本没有事业工勤编制,如把我定为事业工勤编制,难道我占的是其它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不成? 七、单位领导解释机关驾驶员是因为参了公,所以成了行政工勤。我没有参公所以是事业工勤。难道工勤人员可以参公吗? 八、甘孜州总工会原常务副主席陈仕全同志出了一份《关于刘春惠同志在州工会工作期间的职务身份说明》。其中明确了我的身份就是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也就是行政工勤。有人说陈仕全同志是乱写的,难怪陈仕全作为法人代表与我签订的历史文件(即:第一份、第二份合同)也被否定。难道甘委办(1996)49号文和一九九八年甘孜州总工会情况简介都是糊编乱造,也要否定吗? 九、一九九六年我填了《工作人员转正定级报告表》,其中的工作单位及职务一栏中填写为:甘孜州总工会打字员。而不是甘孜州职工函授站打字员。当时单位上也加盖了甘孜州总工会的公章。这难道不能说明我参加工作时是机关工勤人员而不是事业工勤? 十、在我的编制问题还没搞清楚以前,单位上让我续签合同,而且要求只能签事业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协商一致,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的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职工身处弱势,本想依靠组织,依靠集体,但一再的被人为的伤害!大有不把我的身份改变为事业编制誓不罢休的态势。天理何在?良心何在?道德何在?难道权利就可以不受制约,为所欲为吗?难道我们就只能任人摆布吗?难道“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只是一种装饰吗?难道历史事实也能改变吗?我已心力交瘁,从来没有写这么多,也没有想到这么荒唐的事发生。我期盼着客观,期盼着公正,期盼还历史一份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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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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