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7年6月份1号到现在在这家餐饮公司做管理工作,已满两年了,两年中法定假日上班从没给过加班费,也没有给我加班费,更没与我们签让劳动合同。我现在不想再这里工作了,我相通过法律维护我自己的权利,但我有以下几个问题不明白,请教大家:
1,我如果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多长时间可以?60天吗?如果不行,再通过法院,又需要多长时间?
2,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1900加上房补等共2400元,如果按照劳动法我能拿到多少的赔偿?
3,我有这段时间的工资条,和银行每月的工资入帐记录,但公司在发工资时是以个人名义发放的,是否有效?另我有这两年来的公司有我名字的会议记录和公告,这么是否可以成为我在公司工作的有利证据,是否还需要其他的证据?
4,如果通过法院,我请律师需要多少费用?
5,因为这两年我明知道这一切,但为了工作,我只能忍,会不会我也有责任?会不会过了一年的时效?
感谢你们的帮助,我本不想这样的,我已交了离职报告,到了一个月公司仍不批我,以没找到人为借口,我们公司有员工也投诉过好几次,但都不了了之,我们都怕耗不起,
----------------------------------------问题补充:--------------------------------------------------
劳法规定末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全同的应赔偿双倍工资,应如何理解?是从应签而末签开始算吗?那我可以拿到多少?我是不是可以付出这么多的时间值得去做,
发布者:梦翔 2009-07-0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