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某证券公司持有一个保证金账户,通常情况下该证券公司对股票的保证金比率为25%。
4月8日我收到该证券公司的EMAIL:"鉴于近期反向并购上市类中国概念股的波动性,公司将对该类中国概念股做保证金调整,于2011年4月11日该类中国概念股保证金将调整到100%。”因为我持有HOGS股票和HOGS认沽期权,而HOGS(众品)在该证券公司反向并购上市类中国概念股的名单中。收到该证券公司的EMAIL后,我立即卖掉了所有HOGS股票,保留部分HOGS认沽期权,以使我的账户具有充足保证金。
4月11日,12日,直至4月17日该证券公司都EMAIL通知我账户上有充足保证金;于是我于4月18日,19日进一步卖出了部分HOGS认沽期权。4月18日,19日该证券公司仍然EMAIL通知我账户上有充足保证金。4月20日该证券公司突然电话通知我,“他们忘记在4月11日调整我的保证金了,现在我帐户上保证金差20多万美元,他们要求我马上减少HOGS认沽期权规模,直到我账户上有充足保证金,如果我自己不做,系统将强制平仓。”当天晚上我HOGS认沽期权平仓直接损失1万多美元。期间 HOGS股票价格基本稳定。
事后,我立即向该证券公司提出赔偿直接损失1万多美元的要求。
该美国证券公司书面拒绝了我的赔偿要求。其理由是我们的开户协议中有如下规定: “只要该证券公司认为需要,该证券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就任何品种,部分或全部提高保证金,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在任何时候,客户需要保证自己的账户具有充足保证金。”因而该证券公司无需对我进行赔偿。
而我认为该证券公司4月8日发出的Email 是一个合约,规定了该证券公司应该在4月11日调整我帐户上的保证金,而我应该对该调整在账户上留有充足保证金;因为具有认沽期权等衍生品账户的保证金是由该证券公司基于其保证金要求模型计算的,我只能等该证券公司的EMAIL通知。而由于该证券公司违反了上述合约,没有在4月11日按时调整我帐户上的保证金,对我提供了误导的信息,导致我扩大持仓规模,最终导致平仓损失。所以我主张该证券公司赔偿我直接损失1万多美元。
我想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我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在美国进行法律诉讼我能赢吗?谢谢! 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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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文件规定在美国进行仲裁和诉讼。
发布者:wzhenzhou 2011-05-0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6)